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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确认欠款即视为公司行为,企业内部沟通不规范将担责-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桐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81民初3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4月11日,桐城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供方)与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塑料购物袋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连卷袋、购物袋,明确产品规格、单价等,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收货后37天内支付)。

合同履行中,桐城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按要求于2023年12月向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指定的两家门店供货,货款合计27885元。2024年1月23日,桐城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丰将送货单发给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凌伟杏确认,凌伟杏通过微信发送结账单(载明应付27885元)。程某丰核对后多次催款,凌伟杏回复"对的""等补单搞好"等。2025年1月,程某丰联系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容催款,魏某容明确回复:"你的钱我必须尽快还的"。

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送货单未盖公章,收货单位名称不符,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法院认定微信记录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最终判决: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85元及利息(自2025年1月10日起按LPR计算);驳回原告保全费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必须管好"一张嘴"和"一部手机"

为什么被告输得这么冤?关键败在三个细节:

  1. 财务人员随口确认=公司盖章
    被告财务凌伟杏在微信中多次确认欠款金额(如"是这个嘛""对的"),甚至发送盖有"港丰商贸"字样的结账单。法院认定:财务人员在工作沟通中确认欠款,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能事后甩锅说"她没权限"。就像你让销售经理去谈生意,他答应的事公司就得认账!

  2. "没盖章就不算数"是误区
    被告辩称"送货单没盖公章,收货单位名称也不对",但法院指出:微信记录、法定代表人承诺等电子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现在很多老板以为"不盖章就不生效",其实日常沟通中的确认、承诺都可能成为"催命符"。

  3. 口头承诺也会"实锤"
    魏某容在微信中亲口说"你的钱我必须尽快还的",这句话直接坐实了债务关系。别以为微信聊天不算数——2023年《电子证据新规》已明确:微信记录、邮件等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必须做好的3件事:

给员工划红线
财务、销售等岗位员工对外沟通时,禁用"没问题""对的"等模糊表述。统一话术如:"需财务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避免口头承诺。

重要事项必须"双确认"
金额确认、合同变更等关键事项:

建立"证据保险箱"

真实教训:去年某建材公司因销售员微信说"先发货后付款",结果客户赖账,法院凭聊天记录判公司损失20万元。记住:微信不是"私聊",每句话都可能是法庭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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