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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将面临30%高额违约金-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太和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49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安徽某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通太和县某置公司签订《太和老报馆项目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太和老报馆项目住宅区的路面沥青施工,工程地点在太和县某道南侧,工程单价为52.5元每平方米。2023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安徽某通太和县某置公司必须在2023年12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5%,若到期未付,视为违约,需按欠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2023年11月1日,经现场测量,工程总面积为10500平方米。安徽某通太和县某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36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通太和县某置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安徽某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687.5元、违约金26306.25元(即欠款的30%)及律师费3500元;同时驳回了安徽某通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拖工程款不是“缓兵之计”,而是“自掏腰包”的坑! 法院为啥判企业赔30%的违约金?关键就两点:

  1. 合同白纸黑字写清了“ deadline”:双方在补充协议里明确约定“12月24日前付95%,否则赔30%”。企业以为“拖一拖没事”,结果法院直接按合同算账——欠8.7万,光违约金就赔了2.6万,比本金还“肉疼”。
  2. 违约金≠利息,但能“封顶”索赔:原告还想要逾期利息,但法院说“不行”!因为合同已约定了30%违约金,相当于“一口价赔偿”,不能再额外要利息。这提醒企业:签合同时,务必写清“违约金是否包含利息”,避免对方“狮子大开口”。

企业防坑指南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拖不得,合同条款是“照妖镜”——平时不重视,出事全认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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