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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以挂靠关系推卸货款责任-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宁国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民终6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7月28日,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宁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桩基分包合同,安徽某合公司分包了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第五条载明乙方代表为金某,金某的职位是现场负责人。2019年8月1日,宁国市港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宁国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安徽某合公司因位于宁国市海螺水泥厂的项目向宁国市港某公司采购混凝土,采购方量1500立方米(结算按实际供应数量计算),并约定每月10日前付上月所用混凝土款的85%,混凝土浇筑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全款,若逾期付款,每天按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宁国市港某公司依照约定向安徽某合公司指定地点运送混凝土,每次送货由安徽某合公司负责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接收并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自2019年8月5日起,宁国市港某公司共交付混凝土2324立方米,货款共计1310090元。2020年7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后形成《混凝土使用统计清单》,确认安徽某合公司共计收到混凝土2324立方米,货款合计131009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向宁国市港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1310090元,并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二审法院驳回了安徽某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不能拿“挂靠关系”当挡箭牌,逃避合同责任。安徽某合公司一直喊冤,说实际施工人金某才是合同主角,公司只是“挂名”,自己没收货也没用混凝土,货款该由金某付。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因为合同白纸黑字盖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混凝土也送到了公司承包的工地上,现场负责人金某的签字就是代表公司行为。说白了,对外签了合同,公司就得认账,内部怎么和实际施工人分账,那是公司自己的事,不能拿去坑供应商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1. “挂靠”是颗雷,轻易别踩:很多小公司为了接项目,让个人“挂靠”在自己名下,用公司资质签合同。但一旦出问题(比如欠款),法院只看合同主体——公司是甲方,钱就得公司付。别以为签个《内部承包协议》就能甩锅,那玩意儿只在公司和“挂靠人”之间有效,对外没用!
  2. 签字代表要管住: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这些人的签字,很容易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企业必须明确授权范围(比如哪些单子能签、哪些不能),并留好书面记录。像本案中,金某签字确认收货和对账,公司就无法抵赖。建议平时给员工发“授权书”,重要文件让公司盖章复核,别让个人“一签了之”。
  3. 证据链条要完整:安徽某合公司质疑发货单签字不一致,但法院直接拿《混凝土使用统计清单》说话——双方对过账、签过字,数据就板上钉钉。企业平时送货、收货必须留痕:发货单让对方指定人签字,每月对账形成书面文件,电子记录也备份好。别等打官司才喊“我根本没收到货”,那时证据不足就惨了!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你公司盖的章,货送到你公司工地,钱就得你公司付——别指望用“内部关系”当救命稻草,管好自己的公章和签字人,才是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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