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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及时收回房屋将自行承担损失扩大风险-凤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凤台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16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4月19日,岳某玲与安徽省某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亿联皖北五金家居城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将C5-101号商铺委托给某祥公司对外租赁和物业管理。2014年4月28日,陈某与安徽省某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同样合同,将C5-102号和C5-103号商铺委托给某祥公司管理。2017年1月1日,某祥公司与凤台县某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承揽合同》,约定某顺物业公司代收房租及支付业主租金,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26日,凤台县某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签订《亿联·皖北五金家居城房屋租赁合同书》,将C5-101、102、103号商铺租赁给高某,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租金20元/㎡·月,物业费1元/㎡·月。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若承租方未按期交还商铺,应按租金及费用单价的日标准150%支付延期期间费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高某未及时腾空房屋。

2022年1月1日,某祥公司与某顺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服务承揽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法院判决:高某支付某顺物业公司合同期外房屋占用费11421.90元、物业费571.10元,合计11993元;驳回某顺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某顺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让企业"血亏"的大坑!某顺物业公司本可以向高某索要15万多元的占用费,最终法院只支持了1万多元,损失高达90%。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就在于——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迟迟不采取行动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告在被告未支付租金后没有及时通知高某解除合同,也没有通知高某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对于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租金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其自身承担不利后果。"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明明可以早点收回房子止损,却拖着不管,结果损失越滚越大,这部分只能自己买单!

企业特别要注意的三大风险点:

  1. "沉默"等于放弃权利
    很多企业以为"反正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对方不敢赖账",于是放任不管。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本案中,合同确实写了"按150%支付延期费用",可法院只算了3个月费用。为什么?因为法院认为承租人早已搬走(从被告答辩可知),而物业公司隔了3年多才起诉,这期间的损失属于"放任扩大",自己担责。

  2. "我以为他还在用"是无效借口
    物业公司声称"被告至今占用商铺",但拿不出证据证明高某实际使用房屋。被告说"我早搬走了,东西你们可按合同自行处理",而物业公司没及时清理。法院最终按"合同届满后三个月"计算占用期——这个时间不是随意定的,而是根据行业惯例判断的合理腾房期。

  3. "押金"也要留证据
    高某说交了3000元押金,但没证据,法院没支持。反过来想: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押金已抵扣,本可以少赔些。现实中很多企业收押金只打白条,最后扯皮时"死无对证"。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锦囊:

合同到期前30天必启动"交接程序"
无论对方是否续租,都要书面通知:到期必须交房!建议用"邮政EMS+短信+微信"三重送达,留存证据。别学本案物业公司——合同2019年10月到期,2024年4月才起诉,黄花菜都凉了!

"空置房"更要火速处理
发现房屋没人用?立刻拍照录像取证,按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屋内物品"(需公证留存),并在7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拖得越久,越难证明对方实际占用。

违约金条款要"接地气"
本案合同约定"按日150%计算",看似狠,但法院认为过高。更稳妥的做法是:明确约定"逾期每日按原租金10%支付占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既合理又易获支持。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到期后的30天才是风险爆发期。很多企业栽跟头,不是因为合同写得不好,而是因为"以为没事"而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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