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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合同中建设期利息按月确认进度款计算,违约金日万分之三不属过高-当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当涂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民终17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4月19日,安某与马鞍山太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某将"当涂经济开发区新桥第八组团安置房商业区二标段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发包给马鞍山太某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20天,合同价款为39001121.92元。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价款由建安费用、财务费和管理费构成。其中,建设期利息以每月发包人确认的项目完成的建安费用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3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回购期利息以尚欠的回购款为基数,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至回购款付清之日。如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回购款,每逾期一天按未回购量所对应的回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案涉工程中各楼实际开工日期在2012年11月至12月间,均于2013年12月5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施工过程中,经马鞍山太某有限公司申报、安某确认的每月完成工程量金额有详细记录。经当涂县审计局审计,主体工程的建安费用为39314724元,附属工程的建安费用为2761334元,合计42076058元。安某已支付的回购款为40608694元。

马鞍山太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安某支付欠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安某支付马鞍山太某有限公司回购款12056642元及相应回购期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48063元。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政府与建筑公司之间的钱款纠纷,实则揭示了BT(建设-移交)模式下企业容易踩的几个"坑"。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类似情况,今天就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避免您的企业陷入同样困境。

核心问题一:利息计算基数到底该用哪个数?

安某(管委会)认为:建设期利息应该以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说白了,就是等工程全部干完审计完,再回头算利息。

但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建设期利息以每月发包人确认的项目完成的建安费用为计息基数"。也就是说,每月干了多少活、值多少钱,双方当时确认了,就按这个数算利息。

企业风险提示: 签合同时别嫌麻烦,一定要明确"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很多企业以为反正最后要审计,前期确认的进度款只是参考,结果吃大亏。记住:合同怎么写就怎么算,别指望法院帮你"纠正"!

核心问题二:回购期利息到底算到什么时候?

安某还说:合同约定"25个月内付清",那利息就该算到25个月结束。但法院看了合同原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回购款支付结束之日止",明确表示:钱没付清,利息就得一直算!

企业风险提示: 合同中的时间表述要精确!"25个月内付清"不等于"25个月后停止计算利息"。作为发包方,拖延付款可能带来远超预期的成本;作为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就要把"计算截止点"写清楚,避免日后扯皮。

核心问题三: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是不是太高了?

安某喊冤:日万分之三就是年化10.95%,加上回购期利息都快18%了,太高了!但法院认为:BT项目是施工方全垫资,资金压力巨大;违约金是违约责任,和正常利息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加比较。而且10.95%也没超过法律允许的LPR四倍上限(目前约14.8%),不算高。

企业风险提示:

  1. BT项目中约定较高违约金是合理的,但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计算标准;
  2. 别听对方说"太高了"就心软,要算清楚自己真实的资金成本;
  3. 如果是政府项目,更要警惕"政府不会赖账"的错觉——这个案子就是政府当被告还输了!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1. 进度确认要留痕:每月工程量确认单必须双方签字,这是日后计算利息的"铁证"。很多企业嫌麻烦用微信确认,打官司时可能不被认可!

  2. 合同比婚前协议更重要:BT合同动辄上千万,别为了快签合同就接受模糊条款。特别是"计息基数""计算期限""违约责任"这些关键词,必须具体到不能再具体。

  3. 别等出事才找律师:这个案子如果安某在签合同时就请专业律师把关,完全可以避免争议。同样,施工方如果从一开始就规范操作,也不会拖到7年后才要回钱。

企业经营中,合同就是"护身符"。看似简单的几句话,可能决定您是赚几百万还是赔几百万。特别是BT这类大额项目,前期多花几千元请专业律师审合同,远比事后花几十万打官司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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