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切勿用税务评估价替代-当涂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1民初29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8日,出售方(甲方)魏某莉、购买方(乙方)刘某以及中介方当涂县某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盛唐府小区11栋402号房产出售给乙方;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总房价为70.5万元;上述房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时,中介费(按总房价1%收取)由双方均担,如有悔约,由悔约方承担,乙方如贷款,则另行支付总房价1%的贷款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刘某在向出售方支付购房款时,以代出售方支付其应承担的中介费为由扣下3500元房款。后案涉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至今未支付中介费和贷款服务费,原告索要未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刘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产买卖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刘某自称就案涉房产办理的购房贷款金额为25万元。
法院判决:刘某、陈某某需向当涂县某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7000元、贷款服务费2500元,合计9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买房人刘某不仅得付自己该承担的中介费,还得替卖方“垫付”部分,最终连本带利赔了近万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时,这3点必须盯死!
这个案子看似是“中介费该付多少”的小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尤其是中介类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致命漏洞。法院一锤定音: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总房价,就是算钱的唯一标准,税务发票上的“评估价”根本不算数! 被告刘某辩称“购房发票只显示48万元,凭什么按70万算中介费”,但法院直接驳回——合同写明总房价70.5万,你就得认!这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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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必须“死磕到底”,别让模糊条款埋雷
很多企业为了图省事,在合同里写“中介费按成交价1%收取”,却不明确“成交价”具体指什么(是合同价?还是税务评估价?)。本案中,法院只认合同约定的70.5万元,因为税务评估价是政府收税用的,和商业合同无关。企业教训: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计算依据(例如:“总房价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70.5万元为准,不因税务评估价变动而调整”)。否则,客户一旦赖账,你连追讨的依据都没有! -
“代付费用”要留证据,别口头承诺
刘某扣了3500元房款说是“替卖方付中介费”,但没留书面凭证,导致法院最终判他全额承担7000元中介费。企业教训: 客户说“我帮卖方垫钱”,你必须当场签补充协议或收据,写明“此款系代卖方支付XX费用”。口头承诺?录音都可能被狡辩,只有白纸黑字才保险! -
夫妻共同债务别漏签配偶名字
陈某某没在合同上签字,但因买房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法院照样判她共同还钱。企业教训: 涉及个人客户的业务(比如买房、大额消费),务必确认对方婚姻状况。如果是已婚人士,让配偶在合同上同步签字,否则打官司时可能“钱能要回,人难找”!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企业的“护身符”,但护身符也得戴对地方——金额写死、责任分清、证据留全,才能避免“钱没赚到反赔钱”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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