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送审材料不真实审减5%-10%发包方可扣10%违约金-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22民初1339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5日,中牟县某建设局作为发包人与河南某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牟县老丈八沟等3座雨水泵站电力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付款周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拨付30%价款;第二年同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50%;第三年同期拨付剩余款项。合同还特别约定,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材料不真实,造成审减金额占送审金额5%-10%(含10%)的,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审减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020年7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7月27日竣工结算审计显示:送审价8,938,425.85元,审定8,271,170.61元,审减667,255.24元,审减率7.47%。截至开庭前,中牟县某建设局已支付工程款2,447,414.38元。2024年2月26日,河南某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提交工程款拨付申请表,请求支付5,823,756.23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牟县某建设局支付河南某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57,030.71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送审材料不真实将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这个看似普通的工程款纠纷,揭示了一个让施工企业"肉疼"的风险点:送审材料不真实导致审减率在5%-10%之间,发包方有权直接扣除审减金额10%作为违约金。本案中,河南某力公司因7.47%的审减率,白白损失了6.6万多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对施工企业的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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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高一点,谈判空间大"的侥幸心理要不得
很多施工企业习惯性地把送审价格报高一些,想着"审减一点也正常"。但本案告诉我们,当审减率踩中5%-10%这个"死亡区间"时,合同约定的10%违约金条款就会被激活。看似只审减了7.47%,实际却因违约金多损失了6万多元,相当于白干几十万的工程! -
材料造假=主动送钱给对方
法院明确表示:只要合同有约定,审减率在这个区间内,发包方无需证明你"故意造假",就能直接扣钱。施工企业常误以为"审减是正常流程",却不知材料不准确已经触发了违约条款。就像去超市买东西,标价虚高被发现,不仅不能按虚高价格结账,还要额外交"标错价违约金"! -
补救措施永远比预防晚一步
本案中河南某力公司直到2024年才第二次提交拨付申请,白白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建议施工企业在送审前做"三查":查同类项目审减率、查工程量计算依据、查价格依据文件,确保送审材料经得起推敲。
对建设单位的关键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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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申请付款,我就不付"是危险想法
本案中牟县某建设局辩称"原告未积极履行拨付申请程序",但法院根本不买账!合同约定第三年同期要付款,2023年7月28日就是付款日,不管你有没有收到申请表。这就像租房合同约定每月5号付租金,房客没发付款提醒,房东也不能赖账。 -
违约条款要用好,更要留证据
中牟县某建设局能成功扣款,关键在于合同中有明确条款,且保存了完整的审计报告。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设置类似条款时,务必写清"审减率计算方式"和"扣款触发条件",避免像有些企业只写"按审计结果付款",结果丧失了索赔依据。
给所有工程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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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重点审核"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条款,特别是审减率与违约金的关系。不要觉得"政府合同不能改"就放弃协商,有些细节完全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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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结算时:把送审材料当成"法律证据"准备,而非简单的工作流程。建议安排专人交叉核对工程量,重要数据保留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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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比如审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材料交接单等。本案中原告第二次提交申请才起诉,白白增加了维权难度。
工程款纠纷往往牵涉企业生存命脉。一次不规范的送审操作,可能让辛苦赚的利润瞬间蒸发;一个模糊的合同条款,可能让应得的工程款变成"镜中花"。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必须树立"合同即法律"的意识,从源头上堵住风险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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