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必须支付保修金,不得以质量问题拖延 - 中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中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72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0月20日,某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外幕墙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约3714.63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金分两年退还:第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3%,第二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2%。

工程于2017年6月27日完工验收。2020年8月19日,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238.45万元,其中保修金为161.923万元。截至结算日,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59.81万元,尚欠678.64万元(含保修金)。

某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更名为闻某有限公司。闻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78.64万元及违约金。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闻某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因合同原签订方是某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保修金因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

法院判决:中牟某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闻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8.64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驳回闻某有限公司关于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保修金”变“无期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保修期一满,发包方就必须付钱,不能再拿“质量问题”当挡箭牌!就像你租房子,合同约定押金一年后退,到期了房东不能说“墙可能裂了”就扣着不给。本案中,工程2017年6月27日验收,保修期2年,到2019年6月27日就彻底结束了。但双方拖到2020年8月才结算,此时保修期早已过期,法院自然判发包方必须全额支付,包括那笔161万元的保修金。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三大致命疏忽,极易让“应收款”变“坏账”:

  1. “糊涂账”式管理保修期
    很多企业把保修期当“备忘录”,验收后随手一放,等结算时才发现保修期过了好几年。本案中,发包方正是钻了这个空子,用“质量问题”拖延付款。正确做法:验收当天就用手机日历或Excel表标记保修期截止日(比如2017.6.27+2年=2019.6.27),提前1个月发函提醒对方:“保修期快到了,请安排结算”。别等对方主动找你——等来的往往是“再等等”。

  2. 合同条款“太佛系”
    本案合同写“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看似合理,实则埋雷:什么叫“无质量问题”?谁说了算?发包方一句“我觉得有问题”,就能拖上好几年。正确做法:签合同时直接写死“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条件支付”,并约定超期每天罚0.05%违约金(像本案那样)。记住:模糊条款=给对方赖账留后门

  3. 公司改名不“打招呼”
    某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改名闻某有限公司,但没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导致对方在法庭上狡辩“和你没关系”。正确做法:公司更名后,立刻发加盖公章的《主体变更告知函》给所有合作方,附上工商变更证明。短信微信不算数——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一句话总结:保修金不是“缓付金”,企业必须像盯“生日”一样盯紧保修期。验收后定期查日历、合同里写清“超期必罚”、改名及时发函,三招就能守住血汗钱。否则,拖个两三年,钱没要到,反而倒贴律师费和利息!


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经营才能更省心!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管家式”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规范工程管理。我们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首月仅需99元即可体验专业合同审查、风险预警服务,让您像本案中的承包方一样,轻松拿回每一分应得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