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项目无书面委托协议,企业垫资损失难追回 - 中牟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民终89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月21日,某风路办事处向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中牟县某风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启动某庄村预留安置用地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请示》,主要内容为:某风路街道办事处某庄村预留安置用地位于陇海铁路以南、建设路以东,用地面积19.29亩。该地块交由尚某公司开发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化厂房,现委托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绘制总平面图。
2016年3月7日,中牟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主要内容为:郑州市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备案的尚某公司标准化厂房项目,属于鼓励类,准予备案,建设地点为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东侧;建设用地面积9317.6644平方米,建筑面积17,830.28平方米;建设起止年限为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600万元。
2016年12月2日,尚某公司作为招标人,向某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某宇公司中标尚某公司标准化厂房1#楼、5#楼建设工程施工。
2016年12月8日,尚某公司为发包人,某宇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尚某公司将尚某公司标准化厂房1#楼、5#楼工程发包给某宇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8日;合同价款为10,161,574.14元。
2021年8月5日,某宇公司起诉尚某公司和某庄村委会,要求支付工程款。2021年11月4日,法院判决尚某公司向某宇公司支付损失1,320,495.73元。
尚某公司出示的2021年11月19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2016年,经某庄村支两委开会,办事处包村领导朱某松、村支书闫某杰、村主任尚某印、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等开会同意并报办事处,由尚某印任法人成立尚某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所有收益归某庄村委会所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某庄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某庄村委会向尚某公司支付1,320,495.73元及利息。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庄村委会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撤销了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尚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参与村集体项目时,以为有"内部关系"或"口头承诺"就足够了,结果垫付了上百万资金却无法追回。
法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没有书面委托协议,仅凭一份没有村委会公章的《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的存在。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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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文件等于没有证据
尚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虽然有几个人签字,但没有村委会正式盖章,也没有相应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法院特别指出:"无村委会印章;无相应的尚庄村两委开会记录,也无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等开会记录"。这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只有微信聊天说"会还你",却没有借条,一旦对方反悔,法院很难支持你。 -
身份重叠埋下大隐患
尚某印既是某庄村村委会主任,又是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一人分饰两角"的情况,法院会特别谨慎对待。就像裁判员同时当运动员,很难让人相信比赛的公平性。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时任村主任尚某印任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投资约定前后矛盾
项目备案文件明确写明"企业自筹1600万元",但《情况说明》却说"费用由村委会承担"。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让法院无法采信。好比你和朋友合伙开店,一会儿说"我出钱",一会儿说"你出钱",最后谁该出钱就成了糊涂账。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锦囊:
✅ 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参与村集体项目前,务必与村委会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明确写清:谁投资、谁建设、收益怎么分、风险怎么担。不要相信"都是自己人"的口头承诺,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
✅ 避开利益冲突雷区
如果企业高管同时在村委会任职,应当主动回避项目决策。可以请第三方机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记住:关系再好,也要公私分明。
✅ 全程保留决策证据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规范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字确认。村委会决议要加盖公章,相关文件要完整归档。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关键时刻能救你上百万。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有政府文件就行",但本案中东风路办事处的请示文件只说"该地块交由尚某公司开发建设",法院明确指出这"不能证明尚某公司与某庄村委会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政府文件不能替代企业与村委会之间的直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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