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意外伤害保险索赔应确认实际施工人员为被保险人-封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终38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某建公司作为甲方,河南某劳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封丘县华岳·君子府3、5、6、7号楼劳务分包事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书》。后某建公司作为投保人于2022年7月22日购买了一份"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电子保单显示被保险人数为300人。2023年3月11日,宋某在华岳君子府北门口因大风被大门砸伤,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23年11月3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宋某杰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7500元。2023年12月18日,宋某杰通过银行转账向宋某支付了107500元。随后,宋某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建公司,某建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117500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某建公司未能证明宋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也未能证明宋某在被保险人清单内。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某财保河南分公司支付某建公司117500元;驳回某建公司对某财保长垣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信息:在建筑工地团体意外险中,即使施工人员与投保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只要是在工地上实际工作的人员,都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我又没和这个工人签劳动合同,他受伤了和我有什么关系?"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建筑行业有其特殊性,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不能简单以"有没有劳动合同"作为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本案有三个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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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不等于"不负责"
很多企业为了图省事,投保时选择"不记名"方式,认为这样就不用管具体是谁了。但本案告诉我们,保险公司虽然接受了"不记名"投保,但在理赔时却以"无法确认被保险人"为由拒赔。二审法院认为,当双方都拿不出被保险人清单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企业千万别以为"不记名"就能省事,反而可能在出事后陷入被动。 -
"先赔偿后转让"是可行的维权路径
本案中,宋某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再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建公司,法院认可了这种做法。这给企业提供了新思路:当工地发生事故时,可以先让相关方(如分包商)垫付医疗费用,再由受伤员工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企业,企业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必须注意:转让协议要书面明确,且员工确实是自愿转让。 -
保险区域界定要格外小心
保险公司曾抗辩称"宋某受伤地点不在保险区域内"。虽然本案中法院没支持这个观点,但很多类似案件确实因"出险地点不符"被拒赔。企业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工程地址描述是否全面准确,特别是对大型工地或有多处作业点的情况。
给建筑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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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做好功课: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确认被保险人范围是否包括实际施工人员,不要轻信业务员口头承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一定要及时更新,尤其是工人流动频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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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用工证据链: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要保存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安全培训记录等。本案中某建公司二审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就是提供了向宋某转账的工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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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不慌,步骤要对:工地发生事故后,先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固定现场证据;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最后在协商赔偿时,明确保险索赔权的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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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不能省:很多企业把投保当成"走过场",签合同时连条款都不看。本案中保单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需与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但企业没注意到这条,差点导致无法理赔。
建筑行业风险高,保险是重要保障,但买了保险不等于万事大吉。企业只有真正理解保险条款、规范用工管理、做好风险预案,才能在事故发生时获得应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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