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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未验收工程视为认可质量,应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长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葛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1082民初320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11日,某基公司与长葛某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基公司承包长葛某基公司开发建设的宏基钻石城一期B19、B20、B21号楼及附属人防工程;总工期54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起的书面开工令日期为准;竣工日期: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的第540日历天,如施工该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况,则竣工日期为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的第540日历天加有效的签证顺延工期。合同签订后某基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8月31日长葛某基公司向某基公司出具"关于某基有效资金的说明"一份,内容载明:B16/17/18号楼欠工程款676170.76元:B19/20/21号楼欠工程款1432637.60元,B19/20/21号楼扣减农民工保证金485030元,B16/17/18号楼农民工保证金148000元,B19/20/21号楼质保金1599500元。上述五项总计4341338.36元,其中长葛某基直接欠工程款两项合计2108808.36元,B19/20/21号楼扣减农民工保证金485030元,由长葛某基协调退;B19/20/21号楼质保金1599500元待验收合格退还,B16/17/18号楼农民工保证金148000元,长葛某基公司已开具证明,需要施工单位到城建局办理手续退还。工程补充协议(2016.09.06)约定赶工费用50万元按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9月1日,长葛某基公司(甲方)与某基公司(乙方)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对B19、B20、B21号楼东西商铺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出正负零后,文字报验,经现场工程师实体验收合格、文字确认后(以最后结束时间为准),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20万元;乙方东西商铺主体分部完成施工后…….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30万元;乙方东西商铺二次结构、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自检验合格后,文字报验,经现场工程师实体验收合格、资料齐全、文字确认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50万元;乙方承建的合同工程施工全部结束……然后由甲方组织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进入主合同后续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第四笔工程进度款20万元;……为保证剩余工程款的支付,甲方愿意承诺将所建商铺以7000元/㎡在本次已完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于乙方……。2020年8月31日,被告出具"关于某基有效资金的说明"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0元。案涉房屋被告已经全部出售。

法院判决结果:长葛某基公司需向某基公司支付工程款908808.36元及利息,以及工程质保金1599500元;但驳回了关于农民工保证金和赶工费用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企业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房屋全部出售,很可能被法院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必须支付相应工程款和质保金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工程还没验收,我凭什么付款?等验收合格再说!"但这个案子中,长葛某基公司就是这么想的,结果却输了官司。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在于:房屋已全部出售。法院认为,开发商把房子都卖掉了,却还说工程不合格,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就像你买了台新手机,已经用了一年多,突然说手机质量有问题要退货,这合理吗?法院说:不合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范:

  1. 不要口头承诺,一定要书面确认:本案中,长葛某基公司出具的"关于某基有效资金的说明"成为法院认定欠款的关键证据。企业间的债务确认一定要形成书面文件,避免"我以为你同意了"的尴尬局面。

  2. 出售未验收房屋等于自认质量合格:很多开发商为了回款,会在工程未完全验收前就卖房。但请注意,一旦房屋全部出售,再想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建议:要么先验收再销售,要么在销售前与施工方明确约定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3. 质保金不是"赖账"的借口:质保金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不是开发商可以无限期扣留的理由。本案中,因开发商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造成的,法院判令立即退还质保金。建议: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方并保留证据,而不是简单地扣留质保金。

  4. 区分不同款项的性质:本案中,农民工保证金被驳回,因为这笔钱不是开发商直接收取的,而是应由施工方向住建部门申请退还。企业要清楚各类款项的性质和流向,避免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5. 谨慎对待"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本案施工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这是一个保护施工方的条款。作为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这类条款;作为施工方,则要争取加入这类保护性条款。

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犯的错误是:认为"我付钱,我就是大爷",可以随意拖延付款。但实际上,法律保护的是诚实守信的一方。如果开发商无故拖延验收、拒绝付款,不仅可能要支付本金,还要承担利息,甚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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