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企业切忌起诉解除反吃败仗 - 禹州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40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0年2月28日,河南某公司(原告)与禹州某公司(被告)签订《承包租赁协议》,约定河南某公司将厂房设备租给禹州某公司经营,租期5年(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年租金15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特殊:禹州某公司通过代发河南某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来抵扣租金。2023年6月,双方又签《补充协议》,因疫情影响免去2023-2024年两年租金。
租期届满后(2025年2月28日),河南某公司在厂房门口张贴公告要求禹州某公司搬离,但对方拒绝。河南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厂房。禹州某公司辩称:双方2020年1月签过一份7年租赁合同(至2026年底),租期未满;且已向禹州市法院支付押金和租金,属于“合法占用”。
法院查明:河南某公司厂房自2015年起被法院查封,但查封不影响租赁协议效力;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20年2月签订的5年期协议,被告未能提供7年合同的原件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河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很简单:合同已于2025年2月28日自然到期终止,原告再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毫无依据——就像电影散场后你还喊“请关灯”,影院当然不理你!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到期后,千万别犯“多此一举”的错!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低级失误”: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你却还傻乎乎跑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结果反而败诉!
- 为什么败得冤?
租赁合同像公交车班次:到站(到期日)就自动结束,不需要司机再按“停车键”(起诉解除)。本案中,租期2025年2月28日已满,3月1日河南某公司贴公告、5月起诉要求“解除”,纯属画蛇添足。法院直接说:合同早没了,你解个啥? - 企业血泪教训:
- 到期日就是“生死线”:合同写明“2025年2月28日结束”,次日你就该立刻行动——清点财产、发书面收回通知。拖得越久,对方越可能像本案被告一样,借口“向法院付了钱”赖着不走。
- 口头/公告不顶用:河南某公司只在厂房门口贴公告,但没留证据证明对方“看到并拒绝搬离”。正确做法:用邮政EMS寄《收回通知书》(备注文件内容),保留寄送凭证;同时录像清点厂房现状。
- 警惕“阴阳合同”陷阱:被告声称有份7年合同,虽因拿不出原件败诉,但差点让原告栽跟头。签合同时务必:①只留一份有效版本;②每页盖骑缝章;③原件锁进保险柜,复印件标注“无效”。
给企业的保命建议:
- ✅ 合同到期前30天:设手机闹钟,发邮件/微信提醒对方“即将到期,请准备交接”。
- ✅ 到期日当天:带公证员现场清点财产,签《交接确认书》——别嫌麻烦,省下未来打官司的百万费用!
- ✅ 万一对方赖着不走:立即向法院申请“返还原物”(不是“解除合同”),同时冻结对方账户资金。
征和律师事务所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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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名称按规范简化,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称“河南某公司”,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称“禹州某公司”,人名隐去细节,仅保留姓氏如“张某”“王某”,符合司法文书公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