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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企业切忌起诉解除反吃败仗 - 禹州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禹州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40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0年2月28日,河南某公司(原告)与禹州某公司(被告)签订《承包租赁协议》,约定河南某公司将厂房设备租给禹州某公司经营,租期5年(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年租金15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特殊:禹州某公司通过代发河南某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来抵扣租金。2023年6月,双方又签《补充协议》,因疫情影响免去2023-2024年两年租金。
租期届满后(2025年2月28日),河南某公司在厂房门口张贴公告要求禹州某公司搬离,但对方拒绝。河南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厂房。禹州某公司辩称:双方2020年1月签过一份7年租赁合同(至2026年底),租期未满;且已向禹州市法院支付押金和租金,属于“合法占用”。
法院查明:河南某公司厂房自2015年起被法院查封,但查封不影响租赁协议效力;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20年2月签订的5年期协议,被告未能提供7年合同的原件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河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很简单:合同已于2025年2月28日自然到期终止,原告再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毫无依据——就像电影散场后你还喊“请关灯”,影院当然不理你!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到期后,千万别犯“多此一举”的错!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低级失误”: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你却还傻乎乎跑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结果反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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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名称按规范简化,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称“河南某公司”,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称“禹州某公司”,人名隐去细节,仅保留姓氏如“张某”“王某”,符合司法文书公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