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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贷款审查不严将丧失抵押权优先效力-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永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21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7月29日,高某与王某乙签订《售房协议书》,购买永城市某社区C区4单元门朝西从南向北数第4间门面房,总价23.8万元。高某付清房款后,王某乙在协议上备注"房款已付清,所有收据作废",随后将房屋交付给高某。2016年9月1日,高某将该房屋出租给董某,用于"樊某读书"书屋使用至今。

2017年9月8日,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获得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余某。2020年,永城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永城某公司有权就借款对余某、庞某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2月,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房产,高某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11月,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永城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永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永城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永城某公司抵押权执行的民事权益。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抵押贷款审查不严,抵押权可能"名存实亡"。看似牢不可破的抵押权,为何在购房人面前"败下阵来"?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银行没看清"房子里已经住了人"。高某早在2013年就买了房、付了款,2016年还把房子租出去开了书店,而银行2017年才做抵押登记。银行放贷时连房子是否有人使用都没实地查看,就像买二手车不检查车内是否有原车主物品一样荒唐。法院明确指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调查的便利和防范风险的优势",却连基本的现场勘查都没做。

第二,抵押物"身份不明"就敢放贷。案涉房屋是余某和王某乙合伙开发的,但银行只看到登记在余某名下,就简单认定是个人财产。实际上,高某买房时找的是合伙人王某乙,房款也直接付给了开发方。银行既没查清房屋真实权属,也没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相当于给"来路不明"的财产设定了抵押。

第三,忽视"先来后到"的基本规则。民法典规定,成立在先的权利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权利。高某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前(2013年),银行抵押在后(2017年),且高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道"买卖不破租赁"的常识,却未尽审查义务,最终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在先权利。

企业防范建议:

  1. 放贷前必须"三看":一看房屋是否空置(现场查看使用状态),二看权属是否清晰(查清开发背景、合伙关系),三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核实是否已出售、出租)。

  2. 别被"红本本"蒙蔽双眼:房产证登记信息只是表面证据,要追溯房屋来源。如果是开发商自建房,必须查清投资开发协议;如果是二手房,必须核实交易历史。

  3. 建立"时间轴"审查机制:梳理标的物从开发、出售到抵押的完整时间线,确认是否存在"先卖后押"等风险。本案中,如果银行发现2013年已售、2016年已出租,绝不会在2017年接受抵押。

  4. 对"异常低价"保持警惕:本案中房屋2013年售价23.8万元,而2020年调解书确认的抵押借款本金达12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交易往往暗藏权利瑕疵。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抵押登记不是"免死金牌",尽职调查才是"护身符"。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必须把风险防控做在前头,否则赢了官司也难执行,最终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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