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确认函随意盖章可能确认巨额债务 - 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04民初7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8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荥阳市某局(买方)签订《新能源客车销售合同》,主要约定:1.车辆型号、数量、价款分别为ZK6117BEVG35,数量20,总价1850万元;ZK6816BEVG2K,数量9,总价576万元;总计金额2426万元(含税);2.购车款于提车后5个月内一次付清,买方迟延付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对应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的,还应自欠款之日起按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车辆买卖事宜。同日,双方当事人还就LK6710Q1T、数量1、总价60万元签订《客车销售合同》,其余约定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
2024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2024年9月6日,被告欠款24860000元;被告于2024年9月11日对上述欠款确认无误并加盖印章。
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称原告于2023年12月9日将30台客车交付被告,被告未支付过购车款。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荥阳市某局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购车款2486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驳回原告主张的过高违约金部分。
三、关键风险点与企业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政府欠款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确认函管理不当可能背下天价债务。很多企业觉得"盖个章而已,又不是签合同",结果却像荥阳市某局一样,因一份随意确认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被法院认定欠款事实,白白损失两千多万元。
1. 确认函不是"走过场",盖章=认账!
被告败诉的关键原因,是他们在《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盖了公章并由经办人成某签字。尽管他们辩称"函件抬头写的是其他公司""经办人没授权",但法院认为:只要盖了公章,就代表公司认可内容。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对方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哪怕写错名字,只要能证明是他本人操作,法律照样认账。
企业实操建议:
- 收到任何对账单、确认函、询证函,必须由财务+法务双人核对
- 重点检查:金额是否准确、时间是否吻合、对方公司名称是否正确
- 发现代理人身份存疑时,立即要求对方提供授权书(别信口头承诺!)
- 内部建立"盖章审批清单",明确哪些文件可以盖、谁有权盖
2.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小心竹篮打水
合同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原告本想多要点赔偿,结果法院直接砍掉——认为这远超实际损失,最终按LPR四倍(当前约14.6%)计算。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法院调低,白写在合同里也无效。
企业实操建议:
- 约定违约金时参考:
✓ 货款逾期:LPR 1-1.5倍较稳妥
✓ 重大违约:最高不超过LPR 4倍 - 合同中补充"损失计算方式"(如:按未付款项的日0.0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 留存实际损失证据(如:为追讨债务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票据)
3. 交货验收别"口头确认",必须白纸黑字
原告能赢的关键,是拿出了完整的证据链:合同+交货单+验收记录+确认函。而被告连"车辆没验收合格"这种基本抗辩都提不出证据。现实中很多企业交货时图省事不签收,等对方赖账时才傻眼。
企业实操建议:
- 交货必签《验收确认单》,注明:
✓ 车型/数量/序列号(别只写"30台车")
✓ 验收日期+具体问题(如"右前灯有划痕")
✓ 双方签字盖章 - 重要沟通用微信文字确认(例:"王总,您刚电话说9月11日付款,我这边按约定等您消息")
- 每月定期发送对账单,即使对方不回,也保留发送记录
血泪教训:本案中荥阳市某局曾以"确认函主体不符"为由提管辖权异议,但因自己盖了公章而被法院驳回。这说明:任何文件只要盖章,就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企业印章管理员必须记住:盖章不是"帮忙",而是代表公司做出法律承诺。
小企业主自查清单:
□ 本周收到的对账单是否核对过原始合同?
□ 交货单是否要求客户签收并注明日期?
□ 员工离职时是否收回其保管的印章?
□ 合同违约金是否超过LPR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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