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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核查结果可作为承揽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荥阳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荥阳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民终120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7月24日,郑州某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玉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荥阳某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联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针对甲方厂区内煅烧炉二氧化硫及烟尘超低排放一事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提供JY122型湿工电捕塔体一套,配套电器一套,直径3100脱硫塔两台,多管降温器到湿电最终排放之间的管道,由乙方包工包料,合同总金额为210万元(以上含16%增值税);二、合同范围:电捕塔本体的所有机械,脱硫塔本体及喷淋系统,电器、仪表设备、机电材料、控制装置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为交钥匙工程(付详细清单)。施工期间水电由甲方提供;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塔体外总装图、土建部分图纸;四、设备按乙方设计制作后颗粒物达到10毫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碳达到35毫克/立方米之内。如达不到,将无条件整改至达标;五、甲方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付40%即84万元,脱硫塔主体完工付30%即63万元,电捕主体完工付10%即21万元,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再付10%即21万元,其余10%即21万元六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六、质保期一年,若因乙方原因在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包修包换,并长期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后,某玉公司提供设备,并组织人员安装设备。201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根据201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为甲方制作煅烧炉二氧化硫及烟尘超低排放设备,时间从2018年7月24日到2018年10月4日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资金未及时到位造成工程延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工期延迟至2019年1月28日,双方协商不追究违约责任。

2019年5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某联公司烟气超低排放达到规定限值的现场核查会议。经对某联公司煅烧车间烟气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煅烧车间三台煅烧炉新增一套SNCR脱硝装置、一套电捕焦油器、一套湿式除尘器、一套脱硫装置。根据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核查期间,该公司煅烧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最高浓度6.4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最高浓度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最大浓度3毫克/立方米。同时,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煅烧车间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截止目前,某联公司支付某玉公司款项188768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联公司支付某玉公司1923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某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环保部门的核查结果可以作为承揽工程质量合格的"铁证",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验收标准,否则可能像某联公司一样"有苦说不出"。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您花了200多万元购买环保设备,设备安装后对方索要尾款,您却认为设备质量不达标想拒付。但如果您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而环保部门的报告显示设备完全符合甚至超过国家标准,法院很可能判您必须付款。这就是本案的实际情况。

为什么环保部门的核查结果如此重要?

  1. 公信力强:环保部门是政府权威机构,其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高度公信力。本案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核查结果显示,某联公司的排放数据(颗粒物6.4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8毫克/立方米)不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还远优于标准。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无需再进行额外鉴定。

  2. 省时省钱:某联公司曾要求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合格,没必要再花时间和金钱做鉴定。企业在诉讼中应避免在已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盲目申请鉴定,这只会增加诉讼成本。

  3. 付款性质要明确:某联公司主张已支付的20万元是借款而非工程款,但因无法提供借条等证据,法院认定这就是工程款。企业在付款时务必注明款项用途,如果是借款,一定要有书面借条;如果是工程款,应在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明。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1. 合同条款要"看得见、摸得着":不要只写"符合国家标准",而要像本案合同那样,明确写"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数值越具体,日后争议越少。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验收流程、验收标准和验收文件要求。

  2. 验收环节不能"走过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一定要组织正式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本案中,某玉公司虽未提供传统意义上的"验收合格文件",但环保部门的核查报告起到了同样作用。企业应主动邀请环保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获取官方认可。

  3. 发现问题及时"留痕":某联公司称设备运行三天后就发现问题,但没有证据证明及时通知了某玉公司。如果您发现质量问题,务必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微信、邮件、书面函件均可),并保留通知证据。拖延时间越长,越难证明问题是由施工方造成的。

  4. 付款凭证要"说得清":无论是工程款还是借款,转账时一定要备注清楚。如果是借款,要签订正式借款协议;如果是工程款,要注明对应的是合同中哪个付款节点。像某联公司这样把工程款说成"个人借款",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采信。

  5. 善用官方检测报告:环保、质检等部门的检测报告在诉讼中往往"一锤定音"。企业应定期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既确保自身合规经营,又能在纠纷中掌握主动权。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签了就完事",却忽略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书面证据,再有道理也难以胜诉。本案中,某玉公司仅凭一份环保部门的核查报告就打赢了官司,而某联公司因缺乏有效证据,虽声称设备质量不合格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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