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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不被法院支持-新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新郑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59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24日,国泰公司与李某签订编号为200021999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国泰公司开发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的房屋,建筑面积119.94平方米,总价款为1318572元。其中首付395572元(30%),商业贷款923000元(70%)。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李某未能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导致国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李某应在收到告知函后三日内将国泰公司代偿的款项支付给国泰公司,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补偿金。

同日,李某和国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国泰公司借款168958元,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归还。逾期还款30天以内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20年9月27日,某银行与李某、国泰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借款923000元,国泰公司作为保证人。后因李某逾期偿还贷款,银行于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11日多次从国泰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款,总计125864.89元用于代偿李某的逾期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结果:李某需向国泰公司支付欠付购房款168958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代偿款125864.89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但驳回了国泰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关键问题: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这样万一对方违约,就能获得高额赔偿。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进行大幅调低。

在本案中,国泰公司和李某约定的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化18.25%),看起来很高,但法院认为这"过分高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一"(年化3.65%),仅为原约定的五分之一!

对企业来说,这提示了以下重要风险防范措施:

  1. 不要盲目设定"天价违约金"
    很多企业为了吓阻对方违约,在合同中约定"日千分之一"甚至更高的违约金。但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很可能会调低。建议企业设定违约金时参考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这样既合理又能获得法院支持。

  2. 提前计算并保留损失证据
    如果你希望获得较高的违约金赔偿,必须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例如:资金被占用导致的利息损失、额外支出的催收费用、因对方违约导致的转售差价等。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可能产生的损失类型,并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

  3. 合同条款要具体可行
    本案中,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代偿款。但实践中,如果企业没有确实送达告知函,后续追偿就会遇到困难。建议企业完善通知送达条款,明确约定电子邮箱、微信等有效送达方式,并保留送达证据。

  4. 设置阶梯式违约责任更稳妥
    可以根据违约时间长短设置不同档次的违约金,例如:逾期30天内按日万分之一,30-60天按日万分之二,60天以上按日万分之三。这样既体现了对轻微违约的宽容,又对长期违约保持压力,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5. 开发商特别注意:慎用"首付分期"营销
    本案中,开发商同意购房者分期支付首付款(通过借款协议形式),结果既面临首付款收不回的风险,又因担保责任被银行扣款。建议开发商谨慎使用"首付分期"促销手段,必须严格审核购房者还款能力,并确保有足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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