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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林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林州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63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林州某输有限公司诉王某波、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告王某波、王某某系夫妻,有意经营车辆,于是2023年2月4日,被告王某波、王某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二手挂车一辆,因资金不足及以往尚欠车款,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显示借款金额为130000元,借款人为王某波、王某某,约定月利率1分,期限至2024年3月4日偿还,逾期按LPR四倍计息。2023年2月23日被告王某波因资金周转又给原告出具了24000元借据,约定月利率1分,期限至2023年3月23日偿还,逾期按LPR四倍计息。出具借据后被告王某波、王某某共计偿还原告23400元,剩余借款尚未给付原告。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豫0581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某波、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某输有限公司车款112475.56元及违约金(即利息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王某波、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某输有限公司款项24000元及违约金(即利息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林州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86元,由被告王某波、王某某负担。

2023年11月8日,王某某(甲方)与崔某某(乙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将其在河南某业有限公司认购的位于小区单元层中户的房屋转让给崔某某。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到河南某业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认购的变更手续,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购房手续变更后,甲方即与河南某业有限公司解除了该房屋的认购关系,原甲方的认购手续作废并由河南某业有限公司收回,乙方即与河南某业有限公司重新建立该房屋认购关系。甲乙双方自愿转让该房屋,如有纠纷自行处理,与河南某业有限公司无关。

第三人河南某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5月13日,王某某(女,身份证号为41052119****)向我公司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林州市号楼单元房屋一套(面积122.1m²),并签订了《兴林日月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为120),当日交纳了房屋全款49万元整(付款方式:以2017年6月7日支付审批表记载石国玉工程队的工程款抵顶,支付审批表、收据附后),于2020年4月30日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7416元整(付款方式:现金),我公司均为其出具收据。2023年11月8日,王某某持与其儿子崔某某之间签的《转让协议书》(转让协议书附后)找到我公司让我公司为其更名,我公司考虑系内部家庭成员之间更名,未收取更名费,并于当日收回原签订的《兴林日月城商品房认购书》(已经销毁),并与王某某之子崔某某(男,身份证号为41058120****)重新签订了一份《兴林日月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为120),交费票据尚未进行更名。

另查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商品房维修资金交款人均为王某某。

再查明,王某某与崔某江于2000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1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崔某某。崔某江死亡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王某某、生子崔某某、母亲崔某连。王某某与王某波于2021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7月18日,原告向河南科航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咨询律师费10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某将其房屋转让给崔某某的行为;王某某需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债务人想通过"无偿转让房产"来逃避债务,这条路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核心风险点

  1. "无偿转让"是红线:王某某在明知欠债的情况下,把名下房产"免费"转给儿子崔某某,这被法院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关键证据是:虽然签了转让协议,但儿子实际上没付49万房款!企业作为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行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2. "明知欠债"是关键:王某某是在法院已经判决她要还钱(2023年11月24日判决)之前(2023年11月8日)就转移了房产,这被法院视为"明知债务存在仍恶意转移财产"。企业在催收债务时,如果发现对方突然大额转移资产,就要警惕了!

  3. "房产登记人"说了算:王某某辩称"房子本就是儿子的,只是登记在我名下",但法院不认!因为所有付款凭证、维修基金都是王某某的名字,法律上就认定她是实际权利人。企业做生意时,务必确保合同主体、付款主体、资产登记主体一致,避免日后扯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对长期合作客户定期评估信用状况,一旦出现拖欠货款、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等异常行为,立即启动法律评估。比如本案中,林州某输公司发现对方转移房产后迅速起诉,成功追回了财产。

交易全程留痕: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某是实际权利人"的关键证据就是付款凭证。企业务必做到:

善用"撤销权"武器:《民法典》第538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但要注意:

律师费可主张:本案中法院支持了5000元律师费,因为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企业维权时记得保留正规发票,合理费用可向对方主张。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老板认为"把资产转给家人就安全了",这是重大误区!只要能证明转让是"无偿"且"影响债务清偿",法院照样可以撤销。本案中王某某辩称"是还儿子的财产",但因拿不出充分证据,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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