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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销售侵权商品不能以 不知情 免责,进货审查疏忽需担责-天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门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9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998年9月21日,台湾某甲股份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号"樱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2008年9月7日,该商标转让至某甲(中国)有限公司,后经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本案原告某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

2011年8月28日,原告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57号"樱花"商标和第857号"樱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即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等,经续展,商标有效期均至2031年8月27日。

2012年1月1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的第120**号"樱花"商标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该认定也被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342号民事裁定确认。

2023年2月10日,原告委托人在山东省冠县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在位于潜江市潜阳东路泰丰办事处莫市中学东南侧约110米(店铺名称:联塑水暖)购买水槽一个,使用支付宝支付150元,收款人为潜江市某乙苗木经营部。公证员对该店铺进行定位、拍照,并对购得产品进行封存。经拆封查看,该不锈钢水槽边缘处印有花型图案和"樱花"汉字。

另查明,涉案店铺为潜江市某乙苗木经营部,经营者为张某。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水槽上刻印的"樱花"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合理费用),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商标侵权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广大中小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您是小商户,销售侵权商品也必须承担责任,"不知情"和"提供了上家信息"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1. "不知情"不是挡箭牌

被告张某辩称"进货时未对货物进行核对"、"作为受害者,提供供货商信息为宏达不锈钢水槽",但法院并未采纳。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权,不论销售者是否知情。就像您在菜市场买了假货再卖给别人,不能因为您自己也被骗了就说自己没责任。

2. "提供上家"≠"合法来源"

被告提供了所谓"宏达不锈钢"的供货信息,但没有提供任何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商品来源合法。法律要求的"合法来源"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包括:

仅有口头说"我是从某某处买的"远远不够。就像您买房不能只凭口头说"我是从老王那买的",必须要有房产证和买卖合同。

3. 小微企业更需警惕商标风险

本案被告只是一个苗木经营部(实际做水暖生意),销售一个150元的水槽,却要赔偿5000元。虽然赔偿金额不高,但加上诉讼时间成本、店铺声誉损失,实际代价远超想象。很多小微企业认为"我就是个小店,大公司不会告我",但现实是:越是知名商标,权利人维权越积极,因为放任一个小店销售假货,可能导致整个品牌价值受损。

4. 防范建议:三查三留证

5. 遇到侵权投诉怎么办?

不要像本案被告一样消极应对(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正确做法是:

  1. 立即停止销售可疑商品
  2. 联系供货商核实情况
  3. 收集并保存合法来源证据
  4. 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解决

记住:早发现、早处理、证据全,往往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甚至避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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