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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需赔替代性交通费-天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门法律顾问


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最近我们分析了一个真实案例,专门写这篇文章提醒企业: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千万别忽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以为“间接损失不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法院判决告诉你:没明确告诉客户,你就得乖乖掏钱。下面用大白话解读这个案例,帮企业避开大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6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4月30日18时10分,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7小型汽车,在湖北省天门市星星大桥公交车站牌路段与谢某驾驶车牌号为鄂R6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天门市交警认定徐某负全责,谢某无责。谢某的车在武汉某店维修7天,期间他租了辆车通勤,花了1470元。徐某的车在某某财保公司买了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
法院认为:谢某租车上班是合理的,但1470元有点高。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和通勤距离,最后只支持700元。判决某某财保公司赔这700元,其他费用不认;案件受理费由谢某和某某财保公司分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这个案子表面是“租车费该赔多少”,实则暴露了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的致命漏洞:你嘴上说“间接损失不赔”,但没证明客户真的知道这条,法院就当没这回事!

一句话总结: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没告知就等于白写! 企业处理交通事故时,务必规范流程、保存证据,否则700元的小案可能变70万的大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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