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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不能以实际用款人名义逃避还款责任-赤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赤壁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1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9月28日,被告程某(甲方)与原告湖北赤壁某下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因支付工程款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借款利息为年利率7.8%。如被告程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并指定本金还款计划:2021年3月21日前还款50000元、2021年9月21日前还款50000元、2022年3月21日前还款50000元、2022年9月27日前还款1850000元。被告陈某在借款合同中的财产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认可该笔借款为与被告程某的共同债务,愿意以共有财产清偿。同日,被告程某、汪某、徐某、程某向原告出具了《连带保证责任书》,被告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法人客户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程某发放了2000000元贷款。但被告程某、陈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截止2024年11月14日,被告程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42000元,利息193132.93元。

另查明,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裁定受理赤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赤壁某下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并重整申请。2024年9月29日,法院裁定确认《赤壁某下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批无异议债权表》,其中序号1176号列明原告对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900000元普通债权。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法院判决被告程某、陈某偿还借款本金842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11月14日利息为193132.93元,后续利息按合同计算);被告程某、汪某、徐某、程某、武汉某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原告对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其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债权被法院确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名义借款人(程某)想用“实际用款人是公司”当挡箭牌,但法院没买账,照样要他还钱。程某辩称,自己只是替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代签”借款合同,钱实际是公司用了,银行也心知肚明,所以该由公司还钱。但法院查证后认为: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暴露了两大高危风险,必须警惕

  1. 别让员工当“背锅侠”:很多企业为了图方便,让老板或员工个人名义去贷款,实际钱归公司用。一旦出事,银行只会找签合同的人要钱!员工可能倾家荡产,企业也可能被连累(比如员工无力还款,银行转头告公司“协助造假”)。

    • 防范贴士:企业借钱,必须用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如果非要个人代签,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比如《内部资金使用确认书》),写清“钱是公司用,员工不担责”,并让银行盖章确认知晓。否则,员工成了“冤大头”,企业也脱不了干系。
  2. 担保人别踩破产“坑”:赤壁某下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因破产重整被法院驳回诉讼。原因很简单: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法院也确认了金额,再告一次就是“重复要钱”,法律不支持。

    • 防范贴士:企业给别人担保,一要盯紧主债务人经营状况(比如定期查征信、看新闻),二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一旦对方破产,立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留凭证。拖到法院裁定后再行动,钱可能永远要不回来!

记住这个铁律:合同上谁签字,谁就对银行负责。 企业别耍小聪明“转移债务”,银行只认白纸黑字。日常经营中,务必做到“谁用钱、谁签约、谁担责”,避免名义和实际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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