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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未设防护致人受伤仍要担责-颍上生命权案由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颍上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0)皖1226民初316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形式,将慎城镇顺河路商业广场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安徽天某有限公司施工建设。2016年12月29日,程某到该工程现场查看安置房建设情况时,不慎跌入电梯井内受伤。程某住院25天,后经二次司法鉴定确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程某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2.4万元,要求安徽天某有限公司和慎城镇政府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安徽天某有限公司赔偿程某经济损失77,760.96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总计87,760.96元;慎城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程某自身承担55%损失。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别以为“工程交了”就能甩锅!
本案中,安徽天某有限公司辩称“工程已竣工交付”,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个理由——关键在“证据”二字。施工方拿不出竣工验收、移交政府的书面证明,甚至在上次起诉时都没提过“已交工”。结果?法院认定工地仍属施工方管理范围,防护责任没转移。

企业行动指南
工程完工后必须第一时间办妥书面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并留存验收报告、移交清单等证据。否则只要有人在工地出事,施工方就是“背锅侠”!

风险二:临时工地也得“全副武装”,否则出事必赔钱!
程某跌入电梯井的直接原因?井口没防护栏、没警示标志。法院认定施工方“未尽安全义务”,而程某虽是擅自进入工地,但也只减轻了施工方部分责任(55% vs 45%)。更扎心的是:施工方想赖掉“主体不适格”,却因缺乏证据彻底失败。

企业行动指南

  1. 工地开放日也得设防:即使接待调研、视察,也要确保危险区域(电梯井、深坑等)有硬质围挡+醒目警示牌;
  2. “有人来”不等于“能免责”:访客受伤,施工方若没尽到基本防护义务,照样要赔钱!
  3. 别赌“没人告”:程某两次起诉耗时3年,企业光律师费、诉讼成本就是一笔账,更别说败诉赔偿。

企业主一句话总结

工地安全无“临时”概念——只要没签移交文件,防护不到位就等于给法院送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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