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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欠款必须结清,股东未足额出资将个人担责 - 天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81民初56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3日,被告为租用原告的生产车间以及厂房而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安徽某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厂区侧铜厂竖炉车间5135.8㎡出租给乙方(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从事竖炉生产;将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厂区办公楼二楼东边两大间和一小间四间、三楼南边四间和东边一间合计385㎡,出租给乙方从事办公和休息场所。租赁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乙方支付给甲方200000元押金;乙方于每年的6月15日前支付厂房、设备年租赁费用1400000元;支付办公室年租赁费用46200元;每月的5日缴纳供电供气等设施租赁费10000元。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赁费用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变更为按未付租赁费用的30%主张违约金)。乙方在使用时造成所租赁设备损坏,则按照市场价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账户汇入19650元租赁费用;2020年9月11日由天长市某鑫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100万元,其中200000元为押金,800000元为租赁费用;2021年1月5日由天长市某鑫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200000元租赁费用。后由于被告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租赁协议》解除,自2021年4月20日起协议终止,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因乙方租金尚未完全缴纳完毕,《租赁协议》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不随协议解除而终止。在租赁协议解除后,原告组织人员对竖炉车间损坏的设备、损失工具进行了盘点,损坏设备合计金额57800元,缺失工具合计金额2468元,总价60268元,按约定从被告缴纳的押金中扣除。被告尚有租金406818元未缴纳(应缴年租金1566200元,已缴租金1019650元,押金200000元,损失60268元从押金扣除后剩余139732元),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22045.4元(按未缴租金406818元的30%计算)。被告欠原告租金及违约金共计528863.4元。

法院判决:被告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406,818元及违约金122,045.4元,合计528,863.4元;被告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占股99.9%)未足额出资,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解除了≠欠债一笔勾销,股东“空手套白狼”可能自己兜底

为什么这么说?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签合同前“三问”:谁签的?谁实际用?钱怎么付?避免“代持”“代用”埋雷。
  2. 解约不等于“甩锅”:解除合同时,必须书面确认费用结清、设备交接完成,否则责任还在你身上。
  3. 股东别当“甩手掌柜”:该出的钱早点出,别等债主找上门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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