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欠款必须结清,股东未足额出资将个人担责 - 天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81民初56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3日,被告为租用原告的生产车间以及厂房而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安徽某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厂区侧铜厂竖炉车间5135.8㎡出租给乙方(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从事竖炉生产;将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厂区办公楼二楼东边两大间和一小间四间、三楼南边四间和东边一间合计385㎡,出租给乙方从事办公和休息场所。租赁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乙方支付给甲方200000元押金;乙方于每年的6月15日前支付厂房、设备年租赁费用1400000元;支付办公室年租赁费用46200元;每月的5日缴纳供电供气等设施租赁费10000元。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赁费用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变更为按未付租赁费用的30%主张违约金)。乙方在使用时造成所租赁设备损坏,则按照市场价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账户汇入19650元租赁费用;2020年9月11日由天长市某鑫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100万元,其中200000元为押金,800000元为租赁费用;2021年1月5日由天长市某鑫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200000元租赁费用。后由于被告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租赁协议》解除,自2021年4月20日起协议终止,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因乙方租金尚未完全缴纳完毕,《租赁协议》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不随协议解除而终止。在租赁协议解除后,原告组织人员对竖炉车间损坏的设备、损失工具进行了盘点,损坏设备合计金额57800元,缺失工具合计金额2468元,总价60268元,按约定从被告缴纳的押金中扣除。被告尚有租金406818元未缴纳(应缴年租金1566200元,已缴租金1019650元,押金200000元,损失60268元从押金扣除后剩余139732元),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22045.4元(按未缴租金406818元的30%计算)。被告欠原告租金及违约金共计528863.4元。
法院判决:被告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406,818元及违约金122,045.4元,合计528,863.4元;被告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占股99.9%)未足额出资,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解除了≠欠债一笔勾销,股东“空手套白狼”可能自己兜底。
为什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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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合同解除后,欠款和损失仍要“认账”
被告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以为合同一解除就“一了百了”,但法院明确:双方在《解除协议》中约定“费用未结清前责任不终止”,所以欠的租金、违约金、设备损失一个都不能少。更麻烦的是,被告辩称“实际是天长市某鑫铜业有限公司在用场地”,但法院不认——因为签合同的是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白纸黑字写了谁的名字,谁就得负责。企业要注意:签合同时,务必确保实际使用者和合同主体一致。如果让其他公司“代用”,必须签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划分,否则倒霉的是自己。 -
风险点2:股东没出够钱,公司欠债个人还
王某作为天长市某静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99.9%却没实际出资到位。法院直接判他“补充清偿责任”,意思就是公司没钱赔,就得从他个人腰包里掏。企业要注意:股东别以为“认缴出资”可以拖着不交。现在法院查得很严,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没出够钱的股东马上要“补位”。建议:股东按期实缴出资,保留好转账凭证;新设公司时,别盲目填“天价注册资本”,量力而行。 -
风险点3:违约金太高?法院可能“打折”,但别心存侥幸
原告最初按日千分之三主张违约金(一年可能翻倍),但法院觉得太高,主动调整为30%。听着好像“打折”了,但结果还是欠款加码30%!企业要注意:合同里别乱写“天价违约金”,法院会按实际损失调整,但该付的还得付。最稳妥的做法是:按时履约,别拖租金;真遇到困难,提前和对方协商,签书面补充协议,别等法院来“算总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前“三问”:谁签的?谁实际用?钱怎么付?避免“代持”“代用”埋雷。
- 解约不等于“甩锅”:解除合同时,必须书面确认费用结清、设备交接完成,否则责任还在你身上。
- 股东别当“甩手掌柜”:该出的钱早点出,别等债主找上门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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