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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担保不当将面临多重追偿风险-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庐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4民初80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8日,安徽某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公司")向安徽庐江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广告牌及代理权,约定年利率9.12%,借款期限1年。安徽某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公司")用其名下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和作为保证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2020年4月,因某文公司资金困难,三方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21年4月7日。展期到期后,某文公司仍欠本金199万余元及利息31万余元未还。

法院判决:

  1. 某文公司10日内偿还某商银行全部欠款本息;
  2. 某商银行对某投公司抵押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王某和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担保风险

这个案子暴露了企业借款时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第一坑:担保方式"打包"签,风险成倍放大
某文公司借款时,既找了某投公司用房产抵押,又让王某和个人担保。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人保"(个人担保)和"物保"(房产抵押)同时存在时,银行可以任意选择先执行哪种担保。本案中银行先执行了抵押房产,但同时保留了向王某和追偿的权利——相当于企业借钱时埋了两颗"雷",债权人想炸哪颗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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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坑:抵押房产"一押多贷"不灵了
某投公司以为把同一套办公楼抵押给银行就"一劳永逸",但《民法典》第392条明确规定:抵押担保范围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债务本息。本案中抵押房产只能覆盖200万借款对应的本息,若企业后续新增借款未重新办理抵押,银行无权就新增债务处置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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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坑:保证人"签字即背锅"
王某和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银行不用先找某文公司要钱,可以直接要求王某和用个人财产还债。更麻烦的是,王某和代偿后,还得自己去找某文公司追偿,而此时某文公司很可能已"没钱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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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们的真心话
借钱时只想着"钱好借",还钱时才发现"坑难填"。本案中三被告全部败诉,表面看是经营困难,实则是签合同时没看清担保条款。企业融资时务必记住:
✅ 抵押担保要查清"担保范围"
✅ 个人担保必须设"安全阀"
✅ 展期必须重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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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隐名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