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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生效-崇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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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2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5日7时48分,徐某才驾驶鄂L18号大型新能源客车(附载王某华、代某云等24人)由崇阳县城往桂花泉镇方向行驶至咸赵线56Km+900W(天城镇葛蒲村八组)弯道路段时,因超越前方三轮摩托车,跨越道路中间实线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驶来的邓某忠驾驶的湘F9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车上乘员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代某云被送至崇阳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23.53元。2023年5月16日转院至华中某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143354.17元。2023年6月13日转院至崇阳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69天,花费医疗费用12578.66元。两次转院运费花费8400元。2023年6月25日,代某云于崇阳县某某医院治疗口腔创伤花费586.20元。2023年6月29日,代某云在武汉市某某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用940.10元,上述医疗费总计164672.66元。湖北咸宁某集团崇阳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运输公司)垫付219702.19元。2023年5月26日,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才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12月18日,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代某云胸外伤并多处肋骨骨折、尺骨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2024年3月,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代某云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伤残程度为十级。案涉车辆在某财保险咸宁分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60万元),徐某才是某集运输公司员工。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财保险咸宁分公司赔偿代某云424974.66元(扣减了3310元不合理的陪护人员住宿费),扣除某集运输公司垫付款后,还需支付代某云205272.47元,并全额返还某集运输公司垫付款219702.19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投保时忽略这一步,百万赔偿难逃责!

本案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投保环节的重大漏洞——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等不赔",但法院为何仍判其全额赔偿?关键原因就藏在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上!

1. 免责条款≠免死金牌,没"说清楚"就无效

某财保险咸宁分公司在合同中写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不赔",并声称已盖章确认。但法院发现:

企业风险:很多企业以为"盖了章就算数",却忽略保险公司必须主动"说清楚"免责内容。若条款藏在密密麻麻的合同里,且未重点提示,一旦出事,企业仍要自掏腰包赔偿!
防范建议

2. 65岁以上员工受伤,误工费照赔!别拿年龄当借口

保险公司认为代某云已65岁,"劳动能力必然减弱",拒赔误工费10万余元。但法院查明:

企业风险:企业雇佣老年员工(如保洁、司机、务农人员)时,若发生事故,以为"年龄大就不用赔误工费",极易引发高额索赔!
防范建议

3. 这些费用别乱算,法院只认"合理必要"

企业风险:事故赔偿时,若随意计算费用(如按保险限额打折、报销无关支出),法院可能直接否决,企业反需补赔!
防范建议

企业必做动作:投保不是"走过场",细节决定赔不赔

此案给所有运输、物流、客运企业敲响警钟:

  1. 签合同前,死磕免责条款——问清"哪些不赔""为什么不赔",让保险公司书面说明;
  2. 保留证据链——员工劳动能力证明、医疗票据明细、费用关联性凭证缺一不可;
  3. 别信"惯例"——65岁员工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近年均倾向支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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