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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欠条未注明公司名义须独自担责-宜都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都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26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5日,张某与张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联系,由张某为宜昌市某有限公司铺装地毯,张某选定了地毯材料。2023年10月底,张某进入宜昌市某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双方未签订合同。2023年12月4日,张某支付10000元;12月14日,杨某扫码支付5000元。2024年1月,张某施工完毕。1月17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对账:地毯2300平方米,单价35元,合计80500元,加滞纳金10000元,总款90000元,已付15000元。张某未回复。2月4日,张某微信催款,张某回复“OK”但未付款。2月9日除夕,张某微信向宜昌市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杨某催款,对方未回复。2024年4月11日,张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今因添某装修,特向张某借款75000元(地毯铺装),约定2025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人:张某。”此后未付款。

另查明,宜昌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宜都市某于2023年12月26日注册,经营者为杨某。

法院判决结果:张某需个人支付张某75000元欠款;驳回张某对宜昌市某有限公司和宜都市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个人签字未标明公司身份,债务风险全由自己扛!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老板和员工最容易踩的“大坑”:代表公司办事,却用个人名义打欠条,结果公司不认账,钱得自己赔!

法院为啥判张某个人还钱?关键就三点:

  1. 欠条上没写“公司欠款”:张某打欠条时只写“欠款人:张某”,没提“代表宜昌市某有限公司”或“宜都市某”。
  2. 公司“不背锅”:施工开始时(2023年10月),宜昌市某有限公司虽已存在,但张某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没在欠条里说这是公司行为。杨某付过5000元,但法院认为这只是“帮忙转账”,不能证明公司认这笔债。
  3. 微信聊天不算数:虽然张某用微信催过款,但“OK”回复和杨某不回消息,都不能证明公司同意担责——口头承诺、微信消息,法律上往往“站不住脚”

企业血泪教训:

很多小企业觉得“打个条省事”,结果因一字之差损失巨大。记住:公司的事,必须“公司”出面;个人的名,千万别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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