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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明确则有效,企业设计合同时应确保关键条款清晰无歧义 - 大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大冶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63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5月10日,张某作为投保人,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官方"平安好车主"APP上为自有鄂B5投保时,投保了一份《平安车主尊享保障保险》,保险单号为:109190166Z250516。《平安车主尊享保障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其中,意外伤害事故与残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连带承保主被保险人的法定配偶、法定子女、法定父母、法定配偶的法定父母。特别约定还约定,主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定为18-65周岁,连带被保险人年龄限定为0-80周岁。对于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为56-80周岁,个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张某阅读了上述条款后,在保险单签字并缴纳了579元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24年5月23日零时起至2025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

2024年12月6日11时23分许,案外人戴某驾驶鄂A4****小型客车行驶时,遇张某父亲张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发生碰撞,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系1961年6月3日出生,事故发生时63岁,是投保人张某的父亲。朱某系张某的妻子,张某笔、张某系张某的儿子。

事故发生后,三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2025年2月20日,三原告向被告出具《身故保险金支付声明书》,同意将理赔款30000元支付到张某指定账户。被告将30000元理赔款打入指定账户。事后,三原告认为应该赔付20万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7万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朱某、张某笔、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只要表述清晰明确、位置醒目,即使影响赔付金额,也不被视为免责条款,企业无需额外履行特别说明义务

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疑惑:"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3万而不是20万?是不是保险公司没说清楚?"其实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设计方式和呈现方式。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56-80岁被保险人赔付3万元的约定,是保险产品基本内容的说明,而非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它明确列在投保单主页的特别约定中,通过列表方式显示,投保人张某在投保时也确认阅读并签署了相关文件。

这对企业有哪些重要启示呢?

第一,合同条款要"看得见、读得懂"。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关键条款(如价格、责任限制、服务范围等)不能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而应该像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一样,用加粗字体、单独列表等方式突出显示。比如您公司销售产品时,如果对特定年龄段客户有服务限制,一定要在合同显眼位置写清楚,不能只在小字条款里一笔带过。

第二,确保客户"确认过、理解了"。本案中,投保人通过APP投保时,系统设置了强制阅读程序,必须浏览到页面底部才能继续操作。企业也应该建立类似的确认机制——让客户在签约前必须勾选"已阅读并理解",或者在纸质合同中设置专门的确认栏让客户手写"已知晓并理解第X条内容"。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企业才有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别把"特别约定"当成"免责条款"来处理。很多企业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特别约定是合同基本内容的组成部分(比如"56岁以上客户保费增加20%"),而免责条款是完全免除企业责任的内容(比如"无论何种情况,本公司概不负责")。前者只需一般提示,后者才需要特别说明。企业法务在审核合同时要准确区分,避免过度设计程序增加签约难度,也避免因提示不足导致条款无效。

第四,善用电子签约的"留痕"优势。本案保险公司赢在保留了完整的电子投保记录。现在大多数企业都采用线上签约,一定要确保系统能完整记录客户阅读时间、点击路径、确认操作等细节。这些电子证据在法庭上比口头说"我告诉过他了"有力得多。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客户签约时没注意细节,出事后才说"不知道有这个限制"。要想避免这类纠纷,关键是在签约阶段就把规则讲清楚、留证据。毕竟,法院判决只会依据合同白纸黑字的约定,而不会因为客户事后"觉得不合理"就改变结果。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因为合同条款表述模糊而吃大亏。比如某武汉智某有限公司曾因服务协议中"重大故障"定义不清,被客户索赔数十万元;又如某黄石某达科技公司在软件许可协议中未明确用户年龄限制,导致未成年人使用出问题后陷入舆论风波。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好的合同不是为了打赢官司,而是为了避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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