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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了工伤保险仍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责任-大冶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大冶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9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于2019年6月到被告湖北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3年8月10日6时许,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大冶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23年11月7日,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2024年2月4日,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316元;被告需协助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驳回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工伤赔偿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缴了工伤保险≠企业责任全甩手! 很多老板以为给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就高枕无忧,结果一打官司才发现自己还得掏钱。本案中,法院明确划清了责任边界:

  1. 工伤保险基金“兜底”,但企业仍要“扛部分担子”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只需配合办手续);
    • 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必须企业自掏腰包(本案中公司因少算月工资标准,被判补1.7万元)。
      企业误区:以为“社保全包”,实际法律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护理费等必须由企业承担。
  2. 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工伤赔偿“打折”
    原告黄某发生工伤时已到退休年龄,法院直接驳回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距退休不足5年补助递减,退休后不享受)。
    风险提示:招用超龄员工(尤其清洁工、保安等岗位)极易踩坑!企业若未核实年龄或未签专项协议,可能面临“既不能享受社保赔付,又要自担赔偿”的两难。

  3. 别被“第三人侵权”当挡箭牌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第三方责任),企业辩称“应找肇事方赔医疗费”,但法院指出: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垫付,再向肇事方追偿。企业若直接拒赔,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推卸责任。

企业实操建议

工资计算留证据: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公司误用最低标准,多付又少补)。务必保存完整工资流水,避免纠纷时被动。
超龄用工要谨慎:招用退休人员必须单独签《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伤责任(如购买商业意外险),绝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配合社保“不甩手”:员工工伤后,企业需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并主动协助办社保理赔。拖延或推诿可能被认定“未履行义务”,引发额外赔偿。

一句话总结:工伤保险是“安全网”,但不是“免责牌”——企业该付的工资一分不能少,该办的手续一刻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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