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团体保险时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不影响理赔责任-当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3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向某(已故)原系湖北某机公司工作人员,望小红系该公司行政主管。2023年1月31日,望小红通过微信联系中国某保当阳支公司业务员熊某宏,为公司员工购买保险。熊某宏介绍了两种保险方案,望小红选择每人120元的方案,为28名员工支付了3360元保险费。熊某宏收到款项后,将保险金及员工名单转发给中介平台业务员操作投保。最终保单显示投保人为天津某荣公司,被保险人为向某。
2023年12月23日,向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93天,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25年1月13日,向某因脑出血后遗症死亡。事故发生后,向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保单上投保人是天津某荣公司,但实际投保人是湖北某机公司,该公司支付了保费且与向某存在真实雇佣关系。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有"无证驾驶不赔"的免责条款,但未能证明已向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中国某保天津市分公司向向某昌、毛某连、向某铃支付保险赔偿金114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却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风险: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可能导致理赔纠纷甚至拒赔。
本案中,湖北某机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本应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因通过中介操作,保单上却显示天津某荣公司为投保人。当员工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劳动关系"和"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仍需理赔,原因有二:
-
实际投保关系优先于形式登记
法院认为,不能仅凭保单记载认定投保人。湖北某机公司支付了保费、提供了员工信息,是真正的保险需求方,与员工存在真实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却未尽到审慎义务。 -
免责条款"不说话就无效"
保险公司主张"无证驾驶不赔",但无法证明已向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法院指出:保险公司要求名义投保人天津某荣公司出具《投保声明书》时,未核实该公司是否真实告知员工免责条款内容,导致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知晓该条款,因此免责条款不生效。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看懂)
1. 别让"中间人"模糊你的投保身份
很多企业通过保险中介或业务员购买团体险,但切记:一定要自己作为投保人直接签约!本案中若湖北某机公司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就不会出现"天津某荣公司"这种无关第三方。操作建议:
- 要求业务员提供正规投保单,亲自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 拒绝"代投保"模式,保费必须从公司账户支付
- 收到保单后立即核对:投保人名称是否为本公司?被保险人名单是否完整准确?
2. 免责条款必须"亲眼看到+亲耳听到"
保险公司常在合同里藏"不赔"条款(如无证驾驶、既往症等),但法律要求他们必须主动提示并解释清楚,否则无效。企业应做到:
- 收到保单后重点查看"责任免除"部分(通常加粗或标红)
- 要求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已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可让业务员签字)
- 组织员工学习关键条款,保留培训记录(如签到表、照片)
3. 出险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本案原告因及时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医疗凭证等,才顺利证明实际投保关系。建议企业:
- 为员工建立"保险档案",存放保单、缴费凭证、员工确认书
- 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留存邮寄凭证)
- 如遇拒赔,立即收集业务员承诺、投保过程证据(微信/录音等)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有保单就行",却忽略投保过程的合规性。本案中若湖北某机公司未保存与熊某宏的微信记录,很可能因"无法证明实际投保人"而败诉。买保险不是"交钱拿单"就结束,全程留痕才是真保障!
作为企业,购买保险本为转移风险,却因操作不规范反增风险。建议在投保前让专业法律顾问审核流程,避免"花钱买纠纷"。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我们创新推出"先试用后付款"模式,企业可免费体验15天法律顾问服务,满意后再签约。服务涵盖合同审核、用工风险、保险合规等200+企业高频法律场景,助您把风险挡在门外,让经营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