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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条款可能被法院大幅调减 - 太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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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2民初34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车某(乙方)与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于2022年4月2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5月1日;车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880元;合同终止后,车某需在5日内结清费用并归还商铺,30日内办妥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若逾期占用商铺,需按月综合费(1740元/月)支付占用费,并承担3倍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车某付清租金和保证金,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交付房屋。租赁到期后,车某在2023年5月3日仍在经营,5月10日才归还钥匙,双方因保证金退还产生纠纷。车某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5880元及利息,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则主张扣除水费、线路损失及高额违约金共7166.94元。

法院判决: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需返还车某保证金4140元(5880元扣除1740元逾期占用费),驳回车某其他诉讼请求及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额外扣款主张。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自以为是”陷阱——合同里写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不一定认账! 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占用商铺要付3倍违约金”(即5220元),但法院只支持了1740元的基础占用费,理由是“3倍违约金明显过高”。为什么企业精心设计的条款会“翻车”?关键有三点:

  1. 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的筹码,公平合理才是底线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对方签字就得认!”但《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调减。本案中,企业索要3倍违约金(5220元),远超实际损失(仅占用几天),法院直接砍掉80%。风险提示: 约定违约金时,务必对照实际损失(如空置租金、维修费)。如果写“月租3倍”“日息千分之五”这类夸张条款,打官司时不仅收不到钱,还可能倒贴诉讼费!

  2. “证据不足”四个字,能让企业血本无归
    太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主张车某欠水费208元、私拆电线损失1600元,但法院一句“证据不足”就全否了。为什么?因为企业只口头说“自来水公司有记录”“工人看到拆线”,却没提供缴费单、维修报价单等书面证据。风险提示: 日常管理中养成“留痕习惯”:水电费欠缴要附缴费通知;设施损坏要拍照录像并让对方签字确认;催款记录保存聊天截图。没有证据,再合理的主张也是空谈。

  3. 合同条款要“可执行”,别堆砌“吓人”内容
    本案合同第十八条既要求付占用费,又要3倍违约金,还追加“一切损失”,看似严密,实则矛盾。法院认为:占用费已补偿损失,3倍违约金属重复惩罚。风险提示: 合同不是越严越好!重点写清:①什么行为算违约(如“超期3天未交钥匙”);②违约金计算标准(建议写“按日租金1.3倍”等合理比例);③企业自身义务(如“验收后15日内退保证金”)。模糊条款(如“一切损失”)反而给对方反诉机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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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敏感信息,核心观点基于《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规则)及司法实践提炼,供企业日常经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