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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员工薪酬争议须先走劳动仲裁程序-襄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襄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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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31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7月19日,实地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襄阳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由湖北省某地产委派2人,实地某地产委派1人,实地某地产还可委派常务副总经理、项目经理等人员。协议6.12.3条约定实地某地产委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应与湖北省某地产管理团队同等岗位一致,劳动关系归属襄阳某地产,相关费用由襄阳某地产承担。

之后,襄阳某地产、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实地某地产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约定由武汉某置业代发委派人员工资。2020年6月,实地某地产发函委派江某到襄阳某地产担任营销副经理。

实地某地产向襄阳某地产主张支付多项人工费用:

襄阳某地产对黄某工资40911.43元和魏某工资22628.57元无异议,但对其他项目有争议:认为魏某离职补偿金未经约定、钱某交通补贴无依据、江某已于2020年4月16日离职不应支付后续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襄阳某地产向实地某地产支付黄某工资40911.43元、魏某工资22628.57元,共计6354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是魏某离职补偿金、钱某交通通讯补贴以及江某工资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事项,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实地某地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间合作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委派人员的薪酬,但对具体薪酬项目有争议时,必须先走劳动仲裁程序,不能直接通过合同纠纷诉讼解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来通俗解释一下:

想象你和邻居约定,你派你家保姆去他家帮忙,他付保姆工资。但后来你们对"是否要付年终奖"、"离职补偿怎么算"等问题有分歧。这时问题就变成了"保姆和谁有劳动关系"、"该付多少钱"等劳动争议,而不是简单的"你没按约定付款"的合同纠纷。

本案中,实地某地产与襄阳某地产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

  1. 魏某的离职补偿金应不应该付、按什么标准付
  2. 钱某的交通通讯补贴是否属于约定福利
  3. 江某是否真的在2020年6月-2021年4月期间为襄阳某地产工作

这些争议本质上是确认劳动关系和计算具体薪酬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去法院打官司。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这些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约定要具体明确:不要只写"相关薪酬由甲方承担",而要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如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保公积金、交通补贴、离职补偿计算标准等)。例如:"委派人员离职补偿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由甲方承担"。

  2. 建立规范的确认机制:每月让双方签字确认委派人员的考勤、工资明细和特殊补贴。不要仅靠微信沟通,要有正式的书面确认文件。

  3. 及时处理争议:一旦发现薪酬支付有分歧,立即启动协商程序并留存证据。不要等到积压数年才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错过仲裁时效(一般为离职后1年内)。

  4. 区分合同责任与劳动责任:明确哪些是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可直接诉讼),哪些涉及具体劳动关系认定(需先仲裁)。简单说,"该不该付这笔钱"是合同问题,"具体付多少"是劳动问题。

  5. 完善委派人员管理:确保委派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材料完整规范,避免出现"江某到底有没有上班"这种基本事实争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我们有合作协议,欠钱就可以直接告",却忽略了某些事项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就像你想坐高铁却没买票——程序不对,再合理的诉求也可能被驳回。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企业在签订类似合作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各类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流程和争议解决方式,避免"模糊地带"。同时,对委派人员的管理要像管理自己员工一样规范,保留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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