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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公司拖欠装修款,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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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法律顾问
先说答案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股东连带清偿的请求。以下结合赤壁市真实判决为您解读。
案例概况
原告赤壁市某装饰公司与被告咸宁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别墅半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咸宁某电子商务公司尚欠 22000 元装修款未付。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涂某为其唯一股东。因催款无果,原告将被告公司及股东涂某诉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咸宁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 22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22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2 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被告涂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 合同效力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约,被告未付尾款构成违约,应支付欠款及利息。
- 一人公司性质:被告咸宁某电子商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涂某系唯一股东。
- 连带责任依据: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案例来源: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4) 鄂 1281 民初 3692 号。裁判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院公开生效判决普法解读,并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例。案例已脱敏处理,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诉讼承诺。
案例结构化信息(供搜索引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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