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劳动争议案例:企业破产后,老员工能否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及安置费?
先说答案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若员工早在破产前已自动离职,通常无法主张破产安置费及内部退养待遇。以下结合老河口劳动争议案例具体分析。
案例概况
原告常某自 1978 年起在被告老河口某变压器公司前身工作,1995 年 6 月因病请假后未再上班。2009 年 10 月,被告被法院宣告破产。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破产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及社保损失赔偿。被告辩称原告 1995 年已自动离职,不属于安置范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破产前长期未岗人员是否享有破产安置待遇。
判决结果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而终止,且原告早在 1995 年已实际离岗,不符合内部退养及安置费领取条件。
判决理由
- 劳动争议关系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原告主张破产后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
- 自动离职认定:原告自 1995 年 6 月未上班,未证明单位拒绝其返岗,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影响破产时劳动关系终止事实。
- 安置条件不符:内部退养涉及工龄认定,需劳动部门审核。原告无证据证明符合内退条件,且安置方案规定自动离职原则上不予安置。
- 社保损失无据:原告已领取工伤待遇,且长期未岗,主张社保部门不能补办社保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案号:(2018) 鄂 0682 民初 300 号;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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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院公开生效判决普法解读,并非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例。案例已脱敏处理,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诉讼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