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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股东私下支付加盟费算出资吗?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荆州法律顾问


先说答案
股东向第三方支付加盟费而非转入公司账户,通常不被认定为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未实缴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结合荆州真实判决解读。
案例概况
曾某系荆州某乙公司股东,认缴出资 25 万元。公司经营期间,曾某向品牌方支付加盟费及教具款共 71 万元,但未转入公司账户。后因公司拖欠广东某甲分公司工程款无力偿还,债权人申请追加曾某为被执行人。曾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实质出资,认为款项已用于公司经营。
判决结果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追加曾某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 25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曾某负担。
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