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尽设备安全义务需担责-林州健康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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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3)豫0581民初1028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14日下午,曹某在林州某某有限公司处为其维修搅拌机。当时曹某在搅拌机里作业,用林州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氧气袋点火切割。在曹某点火切割搅拌臂螺丝时,由于搅拌机里氧气浓度增大遇火燃烧,造成曹某手部、面部烧伤。曹某受伤后,被送至林州某某医院治疗,支出医药费、治疗费476元。同日,到汤阴县邢振华内科诊所治疗,支出医疗费1,020元。2023年2月20日,到梁顺成诊所治疗支出烧伤药费5,740元。2023年3月2日,到汤阴县镇村卫生所治疗,支出药费、治疗费300元,上述共计7,536元。
法院认定曹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27,390.6元。一审判决林州某某有限公司赔偿曹某8,217.2元(承担30%责任),驳回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曹某上诉。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筑牢设备安全防线,否则赔偿风险难逃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维修事故,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安全盲区”:企业作为设备提供方和现场管理者,不能把安全责任全推给员工,尤其是当设备存在潜在隐患时。法院判决林州某某有限公司担责30%,关键原因有三点,企业务必警惕:
- 设备安全是企业“兜底责任”:林州某某有限公司提供了氧气袋等设备,但无法证明设备完全安全(如氧气袋是否老化泄漏)。企业常误以为“员工是专业人员,应自己检查设备”,但法律上,企业提供设备就必须确保其基本安全。一旦出事,企业若拿不出安全检测记录,就会像本案一样被推定存在管理过失。
- “公平责任”成企业“隐形炸弹”:即使员工也有疏忽(如曹某自称检查过设备却未发现漏气),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让企业分担部分损失。本案中,企业仅因未能证明设备100%安全,就白白赔了8,000多元——这可不是“倒霉”,而是安全管理缺位的直接代价。
- 口头约定不靠谱,书面监督不可少:双方曾约定由企业派人现场协助,但企业人员提前离开,未履行监督义务。很多企业习惯“口头安排安全事项”,但出事时既无证据又难追责。法律只认“实际履行”,而非“我以为你懂”。
给企业的实操提醒:
- 设备入库先“体检”:采购或提供设备前,必须留存质检报告、使用说明书,并定期检查(如气瓶、传输管等易耗品)。别嫌麻烦,拍照留档花不了10分钟,却能避免万元赔偿。
- 安全责任写进合同:如果是外包维修,务必在协议中明确“设备安全由哪方负责”“现场监督流程”,并要求服务方签字确认。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 小隐患就是大风险:氧气浓度超标这类问题,员工可能疏忽,但企业作为管理者必须设置“安全红线”(如强制通风、浓度检测仪)。别等烧伤、砸伤发生才后悔——健康权纠纷赔偿动辄数万元,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
设备安全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答题,而是企业生存的必答题。一次小疏忽,可能换来真金白银的赔偿,甚至引发员工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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