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林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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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90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9月20日,发包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与承包人林州某公司签订《林州市某综合项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林州某公司承包建设大厦内装修工程、设备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工程款结算采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18版)定额,质保期两年。林州某公司和侯某均主张该工程由侯某借用林州某公司资质承包,双方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将项目交由侯某经营管理,侯某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
侯某主张其将《补充协议》内通风空调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是实际施工人,并提交与李某签订的《林州市建设大厦中央空调施工合同》(2016年12月16日)。李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侯某、李某、李某均主张该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由其三人合伙承包、实际施工,并提交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
《补充协议》内工程于2019年3月30日验收合格,2020年7月23日林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结算金额为142250694元。2021年6月10日,林州某公司和侯某签订退还质保金验收单,确认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
通风空调工程审计价格为29649418.39元,其中包含采购费5860675元,其余为李某、张某施工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款。庭审中,侯某、李某、张某均陈述已收到工程款16570246.78元,尚欠工程款4656737.96元。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原告李某和张某干了活,却拿不到工程款,因为法院认为他们“告错了人”。为什么?关键在于合同关系不清晰。
- 发生了什么:侯某借用林州某公司资质承包了整个工程,又把其中的通风空调工程分包给李某(第三人)。李某找到李某(原告)和张某合伙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直接起诉林州某公司和红旗某公司(另一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00多万元。
- 法院为啥不支持:
- 合同“链条断了”:原告只和李某(第三人)有口头协议和合伙关系,但和林州某公司或红旗某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合同。法律上叫“合同相对性”——简单说,你只能找和你签合同的人要钱,不能随便跳过中间人去告“大老板”。
- 实际施工人≠万能钥匙:很多人以为“我实际干了活就能找发包方要钱”,但法律只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比如工程款被拖欠且分包人破产)。本案中,原告是多层转包中的“小包工头”,不符合条件。
- 证据不足:原告主张和被告有口头协议,但拿不出证据;反而侯某和李某(第三人)的分包合同是白纸黑字,法院只认这个。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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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总包方(如林州某公司):
- 别让“挂靠”毁了你!侯某借用你公司资质,看似收点管理费,实则埋雷。一旦底下人欠款,工人可能直接告你,即使你没参与管理。
- 正确做法:拒绝资质挂靠,所有分包必须走公司流程、签书面合同。定期检查分包方是否再转包,发现就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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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如李某、张某):
- 口头协议=“纸上谈钱”!本案中,原告和李某(第三人)只有口头约定,连合同主体都搞不清(李某甲、李某丙名字混淆),打官司时根本说不清谁该付钱。
- 正确做法:
- 无论多熟,必须签书面分包合同,写明甲方、乙方、工程范围、付款方式。
- 保留所有证据:施工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合伙干活的,签好《合伙协议》,明确各人责任。
- 如果总包方要求“挂靠”,先确认资质合法性,避免自己变成“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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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避坑指南:
- 合同必须“一竿子到底”:每一层分包都要有书面合同,确保从发包方到实际施工人的链条完整。
- 警惕“借资质”陷阱:挂靠行为违法,一旦出事,资质方(如林州某公司)可能被连带追责。
- 工程款别拖太久:本案拖欠近5年,利息损失大。合同中要约定明确的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
一句话总结:在工程分包中,没合同=没保障,链条断=难维权。企业务必规范签约、全程留痕,别等钱要不回来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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