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切勿让业务员随意使用客户账户发货,否则货款损失难追回-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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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2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3年,博爱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博爱经营部")的经营者张某开始在济源市某公司处设立交易账户进行化肥采购业务。2019年3月,博爱经营部正式注册成立。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张某及会计累计向济源市某公司公户支付货款共计382万余元。博爱经营部自认收到货物价值338万余元,主张差额43万余元未收到货物。
2018年底后,刘某作为济源市某公司的业务员,主管焦作区域业务。张某曾收到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4万余元,张某承认这是刘某使用其交易账户内的款项为其他客户发货后支付的货款。张某也承认刘某会将其他地区客户的货款转到博爱经营部或高庙门市部的交易账户内,然后用该交易账户内的款项通过济源市某公司给其他客户发货,导致其账户余额被用完。
济源市某公司提供了2021年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发货单,总计发货621万余元。博爱经营部曾在2024年向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24年12月撤诉。在之前的诉讼中,博爱经营部对济源市某公司提供的相同形式发货单表示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博爱经营部要求济源市某公司退还43万余元购货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济源市某公司已履行发货义务,货款差额系博爱经营部允许刘某借用其交易账户为他人发货所致,应由博爱经营部自行承担后果。
三、企业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案例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业务员私自使用客户账户为他人发货,企业可能面临无法追回货款的重大风险。
1. 业务员权限管理必须严格规范
本案中,刘某作为业务员,竟然可以随意将其他客户的货款转入博爱经营部的账户,再用该账户为其他客户发货。这说明济源市某公司的业务员权限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企业应当:
- 明确界定业务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严禁业务员代收货款或挪用客户账户资金
- 建立严格的业务审批流程,大额交易或异常操作必须经过多级审核
- 定期对业务员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权力滥用
2. 货款必须公对公支付,切勿转入个人账户
博爱经营部的经营者张某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允许刘某使用其交易账户为他人发货,甚至接受了刘某的微信转账作为"补偿"。这种行为混淆了公私界限,导致货款去向难以查清。企业必须牢记:
- 货款只能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绝不能转入业务员个人账户
- 与客户的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公司正规渠道进行,避免私下交易
- 定期核对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 发货凭证必须规范保管
博爱经营部在之前的诉讼中认可了济源市某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但在本次诉讼中又否认,结果法院依据"禁反言"原则驳回其主张。这提醒企业:
- 所有交易凭证(如发货单、收货单)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5-10年
- 对收到的每批货物都要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不要嫌麻烦
- 交易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付款凭证、发货记录、沟通记录等
4. 账户借用风险必须提前防范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张某明知刘某在借用其交易账户为他人发货,还接受了"好处费",结果导致自己的货款损失。这种行为等同于主动放弃对账户资金的控制权。企业应当:
- 绝不将自己的交易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即使是熟悉的业务员
- 发现账户异常使用立即停止交易并收集证据
- 对业务员提出的"借用账户"等要求坚决拒绝,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防线
5. 诉讼中陈述必须前后一致
博爱经营部在不同诉讼中对同一事实作出矛盾陈述,严重违反"禁反言"原则,导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企业在涉及法律纠纷时:
- 陈述事实必须客观真实,切勿为了一时利益改变说法
- 如实向律师说明全部情况,以便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
- 尊重司法程序,不要试图通过反复无常的陈述混淆事实
总结建议:企业日常经营中,务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严格管控业务员权限,确保所有交易资金流向清晰可查。一旦发现业务员有异常操作,应立即停止合作并采取法律措施,切勿因小利而蒙受大损失。记住:规范的交易流程看似繁琐,但能有效避免百万元级别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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