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松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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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087民初15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6日,松滋市某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黄冈市某料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一、买卖标的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255元/立方米,配块0.38元/块;二、甲方指定收货专员喻某(电话15*****5111),乙方提供的托盘使用后需归还,遗失按300元/个赔偿;三、付款方式为自供货开始后,每月30日前核对当月供货清单,甲方于第四个月10日前结清前三个月货款,尾款在停止供货后一月内付清。
后因黄冈市某料有限公司未按合同付款,双方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甲方欠乙方货款593344.14元,约定分期还款:2023年9月27日前付30万元,12月15日前付293344.14元;若逾期,自2023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甲方仅部分付款,仍欠货款494121.74元及托盘62个(价值18600元)。
另查明,黄冈市某料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徐某系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
- 黄冈市某料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松滋市某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4121.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1日起按LPR 4倍计算)、托盘款18600元;
- 徐某作为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证明是关键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钱不还”,但真正让老板徐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关键点,在于他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没能证明自己的“钱包”和公司是分开的。法院判他个人也要赔钱,直接原因就一句话: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两本账、两条线”,就必须对公司债务兜底买单!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个风险?
- “一人公司”看似省事,实则埋雷:很多小企业为了方便,直接注册成“一人有限公司”(即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但法律对这类公司要求特别严格——股东必须主动证明“我的钱和公司的钱完全分开”,否则一旦公司欠债,债主可以直接找股东个人要钱。本案中,徐某作为老板,既没出庭答辩,也没提交任何财务证据(比如独立的银行流水、规范的财务报表),法院只能推定他“财产混同”,结果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用来还公司债。
- 合同细节疏忽会放大损失:本案中,双方在还款协议里约定了LPR 4倍的逾期利息(远高于普通银行利率),还明确“只要一期没付清,债主就能要全部欠款”。黄冈市某料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按时付第一期,直接触发了“全款加速到期”,利息也滚得飞快。更麻烦的是,托盘赔偿条款写得清清楚楚(300元/个),对方一算账就多赔了1.8万元。
企业如何防范?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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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做“财产隔离”
- 如果您是唯一股东,务必做到:
✅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不混用(工资、报销走正规流程);
✅ 每年请专业会计做独立审计报告,保留完整财务凭证;
✅ 重大决策(如借款、投资)留下书面记录。 - 通俗说:把公司当“别人家的孩子”养,钱进钱出都要“签字画押”。否则一旦纠纷,法院默认“你和公司是一体的”,债主会直接找你追债。
- 如果您是唯一股东,务必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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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付款条款”比价格更重要
- 本案中,松滋市某材公司赢在两点:
- 合同写死了“每月对账、第四个月付清前三个月款”,避免了“无限期拖欠”;
- 还款协议加了“逾期利息+全款加速”条款,让对方违约成本翻倍。
- 企业自查:下次签合同时,重点核对:
🔸 付款时间节点是否具体(避免“尽快支付”等模糊表述);
🔸 违约责任是否量化(如“逾期每日罚0.05%”而非“承担损失”);
🔸 关键物资(如托盘、模具)是否明确赔偿标准。
- 本案中,松滋市某材公司赢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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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小看“催款动作”,它是证据生命线
- 松滋市某材公司能胜诉,关键靠两份铁证:
- 对账单有对方员工签字确认欠款;
- 还款协议重新锁定了债务金额和期限。
- 给企业的提醒:
📌 每次供货后,让对方现场签收单据(电子签也有效);
📌 催款时用微信/邮件文字确认“还欠X元”,避免口头承诺;
📌 发现对方可能违约,立刻发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邮寄记录。
- 松滋市某材公司能胜诉,关键靠两份铁证:
最后划重点:一人有限公司不是“挡箭牌”,而是“双刃剑”。股东省了股权设计的麻烦,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小企业主:要么引入第二个股东(哪怕持股1%),彻底规避这个风险;要么像管自家钱包一样管公司账,让每一笔钱都“清清楚楚、有迹可循”。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