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买卖不结算埋隐患,企业务必定期对账防风险-登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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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85民初60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6月12日,郑州某冶金公司(甲方)与巩义某实业公司(乙方)签订《供应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定购棕刚玉段砂;产品质量要求:倾倒炉巴马克砂,按国家标准验收,化学成分含量:AL203≥95%,Fe203≤0.2%,T102≤3%,S102≤1.5%;包装要求:甲方25公斤小袋;价格规定:出厂含税价格,每吨价格3700元;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甲方厂内交货,乙方安排汽车运输或甲方代理安排运输,运费由乙方结算;货款结算方式:银行承兑结算,先付款后提货。合同签订后,郑州某冶金公司即开始向巩义某实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巩义某有限公司供应货物并持续至2019年4月。因双方供货期间一直未进行结算,经巩义某实业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2015年至2019年之间供应棕刚玉段砂的往来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双方账面数据存在差异。
法院判决:巩义某实业公司需向郑州某冶金公司支付货款1101425.69元及利息;郑州某冶金公司需赔偿巩义某实业公司损失10万元(因部分货物质量问题);郑州某冶金公司需向巩义某实业公司开具4851050.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谁欠谁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长期合作中的三大致命风险,值得所有企业引以为戒。
第一大风险:长期不结算,对账靠"猜"
两家企业合作近四年,居然从未进行正式结算!就像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四年不看账本,只凭记忆和零散单据记账,结果双方账目出现巨大差异:郑州某冶金公司认为对方欠款110多万,巩义某实业公司却认为自己多付了3万多。最后只能花大价钱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因为6份发货单(价值113万)对方不认账,差点导致巨额货款无法收回。
企业防范建议:
- 不管关系多好,每季度必须进行书面对账,双方签字确认
- 使用规范的《对账确认单》,明确写明"截至XX年XX月XX日,贵方尚欠我方货款XX元"
- 对方拒绝签字时,立即通过书面函件催告,保留证据
- 特别提醒:仅保存发货单不够!本案中法院认定,5张有对方人员签字的发货单有效,但1张无签字的差点不被认可,最后靠当月发票和运费单才勉强证明
第二大风险:质量问题"一忍再忍",最终自食苦果
巩义某实业公司发现2019年4月的货物有问题,但拖了4年才起诉。法院认为"已经无法确认货物状态,不具备退还条件",只酌情判赔10万元,远低于其主张的21万多货款和133万损失。就像冰箱里的牛奶过期了还留着,想索赔时已经变质无法检测。
企业防范建议:
- 收到货物立即验收,发现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
- 保留问题货物原样,不要继续使用或处理
- 建立质量问题"三步走"流程:书面通知→协商处理→30日内未解决立即起诉
- 切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质量问题从发现之日起算
第三大风险:发票问题成"定时炸弹"
巩义某实业公司已付5583万元,但只收到5098万元发票,485万元发票缺失。郑州某冶金公司辩称"部分是不含税价格,要补税才开票",但法院明确:开票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税款争议为由拒绝。就像餐厅不能因为客人没给小费就不开发票。
企业防范建议:
- 合同中明确约定:"含税价/不含税价"及发票类型(专票/普票)
- 收到货款后15日内必须开具发票,避免累积
- 若对方要求"不含税低价",务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价格构成
- 保留"对方要求不开票"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否则税务风险全由你承担
特别提醒: 本案中"先付款后提货"的结算方式也埋下隐患。实践中"先货后款"更常见,建议企业:
- 小客户:坚持"款到发货"
- 大客户:约定"月结30天",但每月5日前必须对账确认
- 超过2个月未回款,立即停止供货并发催款函
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法律风险
这个登封法院的案例告诉我们:再"铁"的合作伙伴,也抵不过一张规范的对账单。很多企业主觉得"请律师太贵",却不知一次诉讼的律师费可能只是挽回损失的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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