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到期不付需承担违约责任-武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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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12民初144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公司签订了《武汉某项目南地块潜污泵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潜污泵等。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297,800元。无预付款。分批供货时,在产品交货验收后,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甲方在产品交货验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当批产品到货款,付款比例为当批货款总的70%。如此类推,分批供货至最后一批货到工地。所有设备全部供货完成,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的验收后,支付至该批次价款的85%;合同货物全部到达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共同确定供货结束证明书后进行供货结算。自结算确认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合同结算总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后,根据乙方提供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甲方指定部门出具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如有保修(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保修费用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另查明,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鄂0112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2023年3月30日,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结算审核意见书》,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为297,800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合同总价的5%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2年后,根据付款资料扣除保修费用后无息付清。"认定"被告武汉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某公司货款29,780元(44,670元-297,800元×5%)……对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被告武汉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4,67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在29,78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武汉某公司辩称剩余14,890元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具备,故不应支付的辩称意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武汉某公司向原告上海某公司支付货款14,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老板提了个醒:合同里的"质保金"不是想拖就能拖的!质保期一过,该付的钱就得付,否则不仅要还钱,还得额外付"利息"。
关键风险点一:质保金条款不是摆设
很多企业认为,质保金可以"暂时不付",等发现问题再说。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竣工验收满2年)就是"最后期限"。2022年6月30日竣工,到2024年7月12日质保期就结束了,这时就必须付钱。被告武汉某公司可能觉得"就一万多元,不急",结果不仅被起诉,还要多付利息。
关键风险点二:拖延应诉只会"雪上加霜"
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却不到庭,直接导致三个严重后果:
- 丧失了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机会(比如维修费用可抵扣)
- 法院只能根据原告单方证据判案
- 即使有合理理由也无法向法官说明
关键风险点三:逾期利息计算比想象中"狠"
虽然原告要求从2024年7月13日(到期次日)计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从2025年8月15日(立案日)起算。这是因为原告自己也没及时主张权利!这提醒企业:发现对方拖欠,要第一时间发函催款或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利息损失可能更大。
给企业的3条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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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同到期提醒"机制
建议使用电子表格或专业软件,对合同中的关键节点(如付款日、质保到期日)设置提前30天、7天、当天的三重提醒。特别是质保金,应在到期前1个月主动联系对方确认是否需要维修,避免突然被索要。 -
收到催款别"装死",三步应对更安全
- 第一步:48小时内书面回复"已收到,正在核查"(避免被认定恶意拖欠)
- 第二步:如存在质量问题,立即提供维修记录、扣款依据等证据
- 第三步:即使要付款,也书面确认"本次支付不视为对质量问题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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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块也值得打官司
本案标的仅1.4万元,但上海某公司两次起诉(上次要2.9万,这次要1.4万),最终收回全部货款+利息。很多企业觉得"官司太小不值得打",殊不知:
✓ 小额欠款累积起来损失惊人
✓ 不及时维权会让对方觉得"好欺负"
✓ 诉讼费往往由败诉方承担(本案191元受理费全由被告付)
最后敲黑板: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质保期内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到期前要主动沟通付款事宜。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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