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不等于公司借款,企业需严防债务混同风险-襄阳民间借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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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602民初27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8日,张某婵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卡向孙某山转款10万元,通过建设银行卡向孙某山转款10万元。孙某山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婵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两年内归还。借款人:孙某山,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14日,孙某山通过"襄阳小菲厨电"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2021年12月10日,通过"六化某某汽车修理公司"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2023年8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以上共计还款5万元,剩余15万元未还。孙某山辩称借款用于个人离婚事宜且借条系被逼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襄阳某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注:原"襄阳博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孙某山个人债务,公司未盖章确认。
法院判决:孙某山需偿还张某婵15万元本金及自2023年9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张某婵对襄阳某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替老板背债"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易踩的"大坑"——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公司借款!张某婵以为钱转给老板孙某山就是借给公司,结果法院直接判公司不用还钱。为什么?关键在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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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比转账记录更重要
孙某山虽然用公司微信还过款("六化某某汽车修理公司"转账),但借条只有他个人签字,公司既没盖章,也没写"用于公司经营"。法院明确说:光转账不能证明是公司借款!
企业怎么做?- 公司借款必须盖公章+注明"用于公司经营",避免仅由老板个人签字。
- 老板个人借款务必写明"与公司无关",防止被误认为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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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进公司账"不等于"公司要还钱"
孙某山用公司微信还过款,但法院没认定这是公司还款行为——因为转账主体是"六化某某汽车修理公司"(另一家公司),且无证据证明襄阳某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认可这笔债。
企业怎么做?- 严格区分公私账户:老板个人借款绝不能通过公司账户收付,避免财产混同。
- 如需代付,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代付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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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好"不是法律护身符
孙某山辩称借款是恋爱支出,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采信借条。企业老板常因"熟人好办事"不签合同,最后吃大亏!
企业怎么做?- 无论多熟,借款必须签规范合同(注明用途、还款方式)。
- 转账备注写清"借款",避免用"往来款"等模糊表述。
风险一句话总结:老板签字不盖章=个人债务;钱进公司不签协议=埋雷无数!企业主常因"图省事"把公司拖进债务泥潭,最终个人破产、公司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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