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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要替公司还债-荆州市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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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02民初26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11日,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龙腾红旗三种型号的电缆,总计价格86046.5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2024年4月25日,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向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部货物。2024年5月13日,湖北某科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向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86046.5元、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但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货款。

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成立,其唯一股东为荆州市某织纺织有限公司。荆州市某织纺织有限公司辩称两公司财务各自独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判决:

  1. 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货款86046.5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175%计算);
  2. 荆州市某织纺织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财务"连坐"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货款拖欠,却暴露了一个致命问题: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和公司"钱袋子分不清",可能要替公司还债!

荆州市某织纺织有限公司明明只出资980万元成立湖北某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却要为8万多元货款"买单",原因很简单:

对企业老板的真实提醒:

  1. 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
    很多老板习惯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混用办公场所,这就像把两把锁的保险柜换成一把钥匙——一旦出事,法院会认为"钱都是你的"。本案中两公司在同一地址经营,就是危险信号。

  2. 每年必做三件事保平安

    • ✅ 为子公司单独开银行账户,绝不和个人/母公司账户走账;
    • ✅ 每年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出具《财务独立性报告》;
    • ✅ 保留完整合同、发票、转账记录,证明每笔钱"来去有据"。
  3. 承包经营更要留证据
    本案中邓某承包经营某化公司,但某织公司仍要担责。如果让他人承包子公司,务必:

    • 签订书面承包协议明确债务责任;
    • 要求承包人缴纳风险保证金;
    • 定期检查子公司财务状况,避免"背黑锅"。

特别注意:2024年起全国法院严查"夫妻店""父子厂"类一人公司,去年类似案件胜诉率超85%。哪怕您觉得"只是小公司不用这么麻烦",但当债权人告上法庭时,没有证据=自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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