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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荆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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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03民初35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8日,被告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人,赵某明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向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小微快贷业务,线上签署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明)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900000元";第三条中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8日";第五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4.2525%执行......在借款期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第九条中约定"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乙方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第十二条中约定"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告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下设网点账户提供信用额度900000元,被告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当日自动提款900000元。提款后,被告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5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900000元、应付利息3953.60元、罚息62446.97元。

法院判决结果: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截至2023年5月11日的应付利息及罚息6.64万元、以及从2023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6.37875%计算);同时支付已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重大风险点——法定代表人轻易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严重后果

许多企业老板认为,公司借款就是公司的事,自己只是代表公司签字,与个人无关。但本案中,赵某明作为松滋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小微快贷借款合同》中明确被列为"共同借款人",并且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公司还不上钱,银行可以直接找赵某明个人要钱,法院也会判决他与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应该注意的三大风险点:

  1. 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是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的借款合同,但法院仍然认定其有效。现在很多企业习惯线上办理业务,但千万别以为"点一下鼠标"就没什么事。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2. "共同借款人"不是随便签的
    很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说"您签个字就行,主要是公司还款"。但一旦合同中明确写明您是"共同借款人",就意味着您个人资产也将成为还款来源。本案中赵某明就是因为这一点,不仅公司要还钱,他个人也得一起还。

  3. 合同条款要逐条看清楚
    本案合同中关于罚息(上浮50%)、还款顺序(先还本后还息)、律师费承担等条款都对借款人不利,但因为是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院都予以支持。很多企业老板签合同时不看具体内容,只关注借款金额和利率,结果吃了大亏。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企业借款是经营常态,但一定要规范操作。一次不当的签字,可能导致企业债务转嫁到个人身上,甚至让家庭财产也面临风险。建议企业在办理贷款前,让专业法律顾问审核合同,避免落入"签字即担责"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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