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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合法理由-荆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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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03民初37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荆州大道项目展示面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荆州市荆州大道人民北路以东的"某房地产项目"中的"展示区"园建工程发包给武汉某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应在完工结算一个月内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留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武汉某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8月28日,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对武汉某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验收合格。2022年9月22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为2726164.39元,截止2022年9月19日,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已支付武汉某有限公司工程款2361833元,尚欠工程款228023.17元、质保金136308.22元(两项共计364331.39元)。另查明,质保期到2022年6月6日截止,故质保金应该是2022年9月6日全额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武汉某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364331.39元,并从2022年9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实际付清为止,同时还要承担7334元的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很多企业都容易踩的"大坑":以为对方没开发票,自己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付款。荆州市某有限公司就是这样想的,他们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没开发票就可以不付款',我们凭什么要付钱?"

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他们败诉呢?关键原因就三点:

第一,主次不分,本末倒置
在工程合同里,施工方的主要责任是把工程干好、干合格,而开发票只是"顺便"的事;同样,开发商的主要责任是按时付钱,而不是盯着发票。就像你去饭店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你递纸巾,你就拒绝买单一样。本案中,武汉某有限公司已经把工程干完并验收合格,荆州市某有限公司的主要付款义务就产生了,不能拿发票这种"小事"当挡箭牌。

第二,合同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虽然合同里写了"先开票后付款",但法律上这不能成为长期拖欠的借口。法院认为:开发商可以要求施工方补开发票,但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付款。正确的做法是先付工程款,再通过协商或发函等方式要求对方补开发票。本案中,荆州市某有限公司既没证明自己多次催要发票,也没证明对方故意不开发票,就直接拖着不付钱,最终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支付利息,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三,结算确认后反悔代价大
最致命的是,双方已经在2022年9月22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白纸黑字确认了欠款金额。这种情况下再拿发票说事,就像签完购房合同后突然说"我还没看清楚条款"一样站不住脚。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一定要把所有问题一次性解决清楚,签了字就代表认可了,事后很难翻盘。

企业风险防范"三要三不要"

  1. 合同约定要具体,不要笼统模糊
    别只写"先开票后付款",要明确写清楚:"乙方应在收到工程款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合规发票,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从下期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税款"。这样既保障了开发票的要求,又不会影响主合同义务的履行。

  2. 发现问题要沟通,不要直接拒付
    如果对方确实没开发票,先发个正式函件要求补开(记得用邮政EMS并保留底单),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比如7-15天)。如果到期还不开,再考虑暂停付款,千万别一言不合就直接停付。

  3. 结算环节要谨慎,不要草率签字
    签《结算协议》前,务必核对清楚:工程款是否结清?发票是否齐全?质保金条款是否明确?就像本案,双方既然签了确认欠款的协议,再扯发票问题就太被动了。建议企业在重大结算前,让专业律师审核一遍文件。

特别提醒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索要验收证明,质保期满前主动提交质保金申请(留好邮寄证据),别像本案原告一样等到对方拖欠才想起来要钱。

为什么开发商常栽在这类问题上?

很多开发商觉得"我掌握着付款权,不给发票就不付款天经地义",却忽略了:工程款是施工企业的"救命钱",长期拖欠可能导致工程烂尾,最终损害的还是开发商自己的利益。本案中荆州市某有限公司作为"保交楼"项目开发商,更应该带头守信,却因小失大,不仅欠款要照付,还得额外支付近4万元利息,真是得不偿失。

小结:商业往来中,"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要分清。付款是开发商的"主责",开发票只是"附带动作"。正确的风险防控姿势是:该付的钱及时付,该要的发票及时催,用规范流程代替简单粗暴的"不给发票就不付款"。这样既能维护合作关系,又能避免像本案被告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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