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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停运损失-荆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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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03民初11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20日16时25分许,林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9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荆盛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停在人行横道线上由向某琴驾驶的车牌号为鄂某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向某琴无责任。

鄂某****小型轿车于2024年12月21日被送往荆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日期为2025年1月2日16时21分,维修费已理赔完毕。

鄂E9小型轿车登记在林某名下,事故发生时由其本人驾驶,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荆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鄂某小型轿车登记在案外人黄某名下,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事故发生时由向某琴驾驶。

向某琴与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表示鄂某****小型轿车是向某琴在驾驶,本次事故损失赔偿给向某琴。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荆州支公司需赔偿向某琴停运损失3296.82元,驳回向某琴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荆州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电子投保不能"签了字就完事",保险公司没把免责条款说清楚,照样要赔钱!

很多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有个误区:只要客户在电子投保单上点了"同意"或签了电子名,就等于客户完全明白并接受了所有条款,尤其是那些"出了事不赔"的免责条款。但本案中,虽然林某在电子投保单上签了名,法院还是判保险公司要赔停运损失,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没把免责条款"说清楚"。

具体来说,法院认为:

  1. 电子签名≠免责生效:光有电子签名不够,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它真的让投保人"看懂"了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投保指引视频,但视频内容不能证明是林某实际投保时看到的,更没说明白"停运损失为什么不算赔偿范围"。
  2. 提示说明要"到位":不是简单地把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就行,得让普通人也能理解。比如本案的"停运损失不赔"条款,保险公司没解释清楚什么是停运损失、为什么不算直接损失,这就叫"说明不到位"。
  3. 证据保存是关键:保险公司想证明自己尽到说明义务,必须保留完整证据。比如记录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的时间、设置强制确认环节等,不能事后随便找段视频充数。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很多企业觉得"客户应该自己看条款",但法律不这么认为!法院会站在普通人角度判断:一个没学过法律的人,能不能看懂这些专业条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免责条款就可能无效。尤其在保险、物流、运输等行业,类似停运损失的纠纷很常见,企业必须提前把说明工作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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