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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企业务必确认共同被保险人身份才能获工伤保险理赔-宜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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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02民初16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汉阴县某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某集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宜昌三峡疏港铁路冀家坡隧道施工项目。2022年11月12日16时左右,该公司的工人靳某在作业时摔倒,钻机砸中其胸部致其受伤,后经多次检查于2022年11月20日至秭归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4月2日,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靳某本次受伤事故为工伤。2023年5月15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经鉴定,靳某致残程度为十级。2024年2月19日,经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汉阴县某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靳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3476元。该项目的总承包方某集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处购买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协议第四条特别约定第五项明确"被保险人的分包方或者劳务方为本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

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辩称:1.原告未在48小时内报案;2.原告与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3.事发时原告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汉阴县某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给所有建筑行业分包企业敲响了警钟:你花钱让工人干活,出了工伤却可能拿不到保险理赔,只因你没确认自己是"共同被保险人"!

很多分包老板以为:"总承包方买了保险,我手下的工人受伤自然有保险公司赔",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要不是原告公司及时发现了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被保险人的分包方或者劳务方为本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并拿出与总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作为证据,30000元赔偿金就打水漂了。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三大风险点:

1. 别当"糊涂合伙人"——必须书面确认保险身份
总承包方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不会自动覆盖分包企业。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分包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原告能证明与总承包方的分包关系。建议: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要求总承包方提供保险合同副本,重点查看"特别约定"条款,确认自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最好在分包合同中直接写明"总承包方须为分包方办理同等保险保障"。

2. 别让"小疏忽"断送理赔路——及时报案但别怕超时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48小时内报案"拒赔,但法院认为:既然工伤事实和赔偿责任已由仲裁确认,不影响理赔。不过别心存侥幸!现实中很多案件因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正确做法:发生事故后立即拍照留证,24小时内电话报案,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记住:报案不是"走形式",而是为后续理赔保存"证据链"。

3. 别被"过期证"坑了钱——动态跟踪政策变化
保险公司曾以"原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拒赔,但法院查明:陕西省住建厅2020年已取消建筑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很多企业吃了"政策盲区"的亏——以为必须持证,其实政策已变。建议:定期查询住建部门官网,特别关注"优化营商环境"类文件,及时更新资质认知。可设置手机提醒,每逢政策发布日自动查收行业新规。

特别提醒: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理赔核心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想推翻十级伤残鉴定,但法院直接采信了人社局的权威结论。企业发生工伤后,务必配合工人在30日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自己留存全套鉴定材料复印件。别等要理赔时才发现"当时没留底"。

建筑行业高风险、高投入,一分保险理赔金可能就是企业的"救命钱"。从签合同到出事故,每个环节都埋着法律地雷。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筑防线——把保险条款当"护身符",把政策文件当"指南针",才是真正的风险管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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