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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货款不支付将面临高额利息赔偿-孝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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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9月6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搅拌站生产用碎石委托某甲公司采购供应,货源地为安陆雷公顺某碎石厂,1/3碎石、1/2碎石、瓜米、石硝的单价分别为48元/吨、50元/吨、38元/吨、30元/吨,产品结算数量以上述碎石厂出厂磅单为准,交货地点为三汊中都拌合站、统塑拌合站,石料由孝感某公交集团孝感某矿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交货地点,费用由某乙公司全额承担;按供货进度每3500吨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核对供应数量、金额无误后,某乙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70%货款,剩余30%滚动进入下一结算周期;月度供应不足3500吨,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在每月5日前核对上月供应数量、金额无误后,某乙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上月货款,某甲公司根据结算金额向某乙公司开具正规发票(税率为3%);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某乙公司逾期付款的,逾期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日,某乙公司与案外人孝感某公交集团孝感某矿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委托给某甲公司供应的碎石交由该公司承运,运输单价为34元/吨等。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某甲公司依约多次向某乙公司指定地点供应石料合计2547.80吨,价款合计128470.70元。2021年12月30日,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开具了2份金额分别为28470.70元、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已用于抵扣税款)。其后,某乙公司没有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28470.70元。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材料款128470.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8470.7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65元也由某乙公司承担。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拖欠货款代价课"。很多老板可能觉得:"不就是晚点付款嘛,又不是不给",但看看这个案例——某乙公司拖欠12万多元货款,结果不仅要全额支付,还要从2021年底开始算利息,到2024年底已经产生了近1.5万元利息,而且利息会一直计算到实际付清那天!

三个关键风险点,企业老板必须重视:

1. "收到发票=认可欠款"的铁律
某乙公司收到发票后不仅没付款,还把发票拿去税务局抵扣了税款,这在法律上相当于自己承认了这笔债务。税务局系统里有记录,想抵赖都难。企业财务人员请注意:收到供应商发票后务必核实清楚再入账抵扣,否则就像本案一样,抵扣行为会被法院视为对债务的认可。

2. "合同约定"就是"法律武器"
本案中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每月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逾期按银行利率付利息",法院就完全按照这个条款判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随便应付,付款条款写得模糊不清,结果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建议:合同里必须写清楚"什么时候付、付多少、不付要付多少利息",别嫌麻烦,这能省下大麻烦!

3. "躲着不见=自动认输"的残酷现实
某乙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装死",不到庭也不答辩,结果法院直接采信对方全部证据。很多企业以为"不接传票就没事",其实法律有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更惨的是,因为某乙公司没出庭,连争取分期付款、降低利息的机会都没有,只能乖乖全额付清外加高额利息。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商业社会讲诚信,付款及时是底线。一次拖欠可能让你多付20%甚至更多的钱,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企业贷款、招投标,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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