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违约拒收农产品,股东连带赔钱 - 孝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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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31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8日,原告汤某与孝感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有机鹿茸菌种植销售协议》,合同约定孝感某农业有限公司向汤某销售有机鹿茸菌菌种1500包,总价款15800元,公司协助汤某回收有机鹿茸菌,价格暂定为560元每公斤,合同履行期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0月26日,违约方需承担协议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汤某向孝感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7100元,并按公司技术人员指导种植出合格有机鹿茸菌。但合同到期后,孝感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协助回收产品,导致汤某的农产品积压无法销售。另查明,熊某系孝感某农业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100%。
法院判决:孝感某农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汤某菌种款17100元,并赔偿违约金4740元;熊某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汤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回收款50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大“坑”,企业稍不注意就可能赔钱又担责。核心问题就两点:企业不守合同要退款赔钱,唯一股东没管好财务得“连坐”。
首先,企业签了回收合同就得“说到做到”。孝感某农业公司承诺回收农产品,结果玩消失,法院直接判退全款加赔违约金。现实中,很多农业公司或合作社为了拉客户,合同里写“包回收”,但到期后借口“市场不好”“质量不达标”就拒收。可法院看的是白纸黑字的约定——只要农民按技术指导种出了合格产品,公司就必须收。否则,轻则退钱赔违约金,重则被认定欺诈。企业风险提示:签合同时别光顾着“画大饼”,得评估自身回收能力;履行中要留好沟通记录(比如微信指导截图、验收单),万一有争议,这些就是救命稻草。
其次,也是更致命的——唯一股东可能“赔光家底”。熊某作为公司100%持股的老板,以为公司是“有限责任”,亏了就亏公司。但法院发现他没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比如用私人账户收公司款、混用资金),就直接判他个人还债。这就像开小店,老板把店里的钱当自己的零花钱花,出事时法院会说:“这店就是你家开的,钱袋子分不清,那就一起赔!”企业风险提示:股东(尤其独资老板)必须管好“钱袋子”:公司账户独立使用、账目清晰分开、避免用个人卡收公款。每年做正规审计,关键时刻能自证清白,保住个人财产。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 合同别“太美”:回收条款写具体——什么标准收?什么情况能拒收?避免模糊话术(如“按市场价”),最好约定第三方检测机制。
- 履行留“痕迹”:农民交货时拍视频、签收据;拒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证据,别玩“失联”。
- 股东守“边界”:哪怕你是唯一老板,也别让公司资金和个人钱包“串门”。开对公账户、单独记账,每年请会计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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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人名公司名已按规范处理,旨在普法警示,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