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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销售 樱花 产品被判侵权,不知情不免责!-孝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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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鄂09民初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1998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09675号"樱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水龙头……"。该商标于2006年5月7日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开曼)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7日经核准转让给樱花某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樱花某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2011年,樱花某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574244号"樱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2014年5月14日,樱花某厨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874253号"櫻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

长期以来,原告对其商品和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12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樱花某厨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被告应某注册于2013年7月22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厨房电器、净水器、五金商品。经营者肖某。

2021年1月24日,有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位于湖北省应城市附近的"赛舟卫浴昆山某花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支付宝支付方式购买了燃气灶1台,并取得票据1张。购买过程经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

樱花某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应某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认定应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樱花某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樱花某厨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樱花某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特别值得小商户老板们注意!很多老板以为"我只是个小店,卖几件产品没关系"或者"我不知道这是侵权产品"就能免责,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不知情不等于不侵权!

案件中,被告应某(一家小卫浴店)辩称"不知道卖的'樱花'产品侵权",但法院根本不买账。为什么?因为商标侵权的认定不看主观是否知情,只看客观是否销售了侵权产品。就像你不能说"我不知道这是假茅台,所以不构成售假"一样简单。

法院指出三个关键点,企业必须牢记:

  1. "小销售"也有"大风险":应某自称只卖了15台产品,获利3000多元,但依然被判赔8000元。很多小商户觉得"就卖几件,出不了事",殊不知一次侵权可能让你几个月白干!

  2. 店招使用要格外小心:应某不仅在店里卖"樱花"产品,还在店招上使用"樱花"字样,这成了法院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很多商户在装修时随意使用知名品牌名称吸引顾客,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3. 合法来源证明是救命稻草:法院强调,要免责必须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正规渠道进货+完整票据)。应某虽然提供了进货单,但因无法证明来源合法仍被判侵权。记住:口头说"我是从正规渠道进的"没用,必须有证据!

企业防范小贴士:

特别提醒:驰名商标(如本案中的"樱花")受法律特殊保护,即使你卖的是"昆山某花"之类的产品,只要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很可能侵权。市场上"康帅博"、"雷碧"等仿冒产品屡见不鲜,千万别为了一点差价把店铺搭进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小商户因商标问题被索赔,损失远超产品本身价值。防范商标侵权不是大企业的专利,而是每个商户的必修课。花10分钟检查进货渠道,胜过花10万元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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