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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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2日,某园公司与某德公司签订了《荆州松滋碧桂园楼装修及零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65万余元。工程于2022年9月20日开工,2022年10月20日竣工。某园公司已支付45万余元。2023年11月5日,双方又签订《荆州某园地块二交楼后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60万元。工程于2023年11月10日开工,2024年8月30日竣工。因对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经武汉某算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鉴定:楼装修工程款为118万余元,维修工程款为147万余元。某园公司认为工程款支付必须以某德公司先开具发票为前提,因某德公司未开发票,故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判决:某园公司需向某德公司支付工程款221万余元及利息(按LPR标准,自202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另支付鉴定费1.1万余元,驳回某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发票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企业务必厘清合同主次义务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该先付钱"的争执,实则暴露出许多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把"开发票"当成"不付钱"的借口。某园公司反复强调"你没开发票,所以我不用付钱",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种说法。为什么?
关键在于法律把合同义务分成了"主菜"和"配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的核心任务是把工程干好,开发商的核心任务是把钱付清——这才是"主菜"。而开发票只是附带的"配菜",属于次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如果一方用次要义务没履行好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法院不会支持。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及时给你倒水(次要服务),就拒绝付餐费(主要义务)一样。
对企业来说,这个判决敲响了三记警钟:
- 合同别写"死":很多企业习惯在合同里写"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以为这样能控制风险。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本案中某园公司早已使用工程),再拿发票当借口拖延付款,就是耍赖。建议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款,发票问题可另行约定处理方式,避免捆绑。
- 证据要"活"起来:某园公司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工程早已竣工使用,却一直拖着不结算。企业要注意: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书面确认验收结果,保留施工日志、交接记录等。如果对方拖延验收,要用邮件、函件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陷入"说不清何时完工"的被动。
- 别把税务和付款混为一谈:有些老板觉得"不给票=不用交税=可以晚付钱",这是危险误区!税务问题归税务部门管,工程款问题归法院管。付款是法定义务,发票是税法义务,两者不能强行挂钩。正确做法是:付款后及时索要发票,若对方拒开,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但绝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
说白了,企业要记住:活干好了,钱就该付;钱付了,票才该要。别学本案中的某园公司,用"没发票"当拖延付款的遮羞布,最终不仅赔了220多万工程款,还要额外付利息和鉴定费。合同不是文字游戏,诚信履约才是企业最硬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