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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催收货款导致逾期损失起算点延后-荆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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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7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6月3日至8月29日期间,某公司向赵某交付了脱模剂、套管等货物,赵某在四张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明确记载货物数量、单价、总价,四张单据总金额为9687.5元。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3月11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催促支付货款,赵某回复称“就这几天了……有钱先给你安排”。另查明,2024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

法院判决:赵某需向某公司支付货款968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5.175%为标准,从202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但法院驳回了某公司要求赵某支付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22日期间违约金的请求。简单说,企业赢了货款,但因催款不及时,少算了一部分“利息损失”。

三、核心观点:及时催款是避免损失扩大的关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疏忽”:交货后不及时催款,可能让逾期损失“缩水”。法院为什么只支持从2024年1月22日(催款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因为法律默认,买卖双方没约定付款时间时,货款应在“交货时”付清。但企业如果一直不催,法院会认为你默认对方可以“慢慢付”。只有当你正式催款后,对方还不给,才算真正“违约”,损失才开始“计时”。

本案中,某公司2023年8月底就交完货了,却拖到2024年1月才催款。这3个多月的“空窗期”,法院不支持算违约金——相当于白白损失了约130元(按9687.5元×5.175%÷12×3估算)。对企业来说,这不是大钱,但如果是百万级订单呢?损失可能高达数万元!

给企业的实用提醒:

  1. 交货后立即“设闹钟”:别等对方主动付钱!货一送到,就用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明确说:“请于X日前付款”,并保留证据(像本案微信记录就帮企业赢了官司)。
  2. 催款要“趁热打铁”:法律上,越早催,损失计算起点越早。建议交货后3-7天内首次催款,避免像本案拖了3个月。
  3. 合同里写清“时间线”:签合同时,直接注明“货到后3日内付清”,这样不用催款也能从交货日算违约金。

一句话总结:货送出去≠钱到手,不催款就等于放弃“利息”! 企业管好“催款节奏”,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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